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财规审〔2017〕28号)
各市(地)、县(市)财政局、住建局:
现将《黑龙江省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执行。《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黑财规审〔2016〕16号)同时废止。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8月14日
黑龙江省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农村危房改造和打赢脱贫攻坚战的要求和部署,切实加强补助资金管理,确保完成全省农村危房改造任务,依据《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16〕216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加强建档立卡贫困户等重点对象危房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村〔2016〕251号)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是指中央和地方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农村危房改造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 各市(地)、县(市)要积极拓宽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筹集渠道,切实加强涉农资金整合,通过政府预算安排、政府债券、贷款贴息、民间投资、引导企业和社会捐助等方式筹集各类资金用于农村危房改造。
第二章 分配原则和补助对象
第四条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分配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科学统筹,公平分配。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科学确定补助标准,合理分配补助资金,改造计划重点向危房存量较大、脱贫攻坚任务重、工作业绩突出的地区倾斜,突出绩效考核。
(二)突出重点,精准改造。以脱贫攻坚为重点,优先完成建档立卡贫困户改造任务。实施精准改造,对自筹能力和投工投料极弱的特困户,实施托底保障,保障基本住房安全。
(三)注重创新,保证效率。加强改造模式创新,鼓励采取集中改造方式,倡导通过购买置换、分散建设农村公租房等模式,盘活存量旧房,提高改造质量,发挥补助资金最大使用效率。
第五条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为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贫困残疾人家庭(以下简称“四类重点对象”)。纳入易地扶贫搬迁计划的“四类重点对象”不列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
第三章 改造方式和核定标准
第六条 农村危房改造可采取旧房修缮加固、拆旧建新、置换或购买闲置旧砖房或建设农村公租房(幸福大院)等多种形式。
第七条 C级危房主要采用修缮加固方式进行改造。修缮加固应以排除住房安全隐患为重点,项目主要包括基础加固、墙体加固、屋架(面)更新、门窗更换或维修四个方面,修缮后的住房应满足结构稳定、防雨防潮、保暖节能等安全和基本居住需要。
第八条 D级危房可采用拆除旧危房、翻(新)建节能住房方式改造。翻(新)建节能住房应原址重建,因特殊情况确须重新选址的,应经所在行政村同意,并履行相关手续。翻(新)建节能住房应以砖混结构为主,严格控制轻钢结构住房的新建比例。建成面积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用于托底保障贫困户住房安全的,应按常住人口数量,面积控制在26-50平方米。
第九条 购买(置换)闲置旧砖房,以村民自愿为基础,在本村屯内通过协议方式购买闲置安全住房,拆除原有危房,同时办理房屋登记和宅基地置换手续。换购协议须经村委会备案存档。
第十条 农村公租房(幸福大院)是为农村鳏寡孤独等特困群体建设的国有或集体产权、可周转、无偿或低租使用的农村保障性住房。农村公租房可采取集中新建、改建方式,也可以通过购买农村闲置旧安全房方式分散配置。
第十一条 省级财政部门分配补助资金按因素法核定。在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总规模内,综合考虑当年改造工作重点和四类重点对象危房存量结构、财政支出能力、地方工作实绩等指标,确定分配资金选择因素,核算各地补助资金规模。对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危房改造实行市县统筹,确保政策托底。
第十二条 省级住建部门编印下发的各类危房改造技术指南,是指导全省农村危房改造的基本技术规范,各地可结合实际适当调整,但不得降低改造标准。
第四章 补助申请和下达
第十三条 县级住建部门依据扶贫、民政、残联等职能部门识别确认的四类重点对象和危房情况建立危房改造个人档案和改造台账。列为年度改造对象的,在申请计划前,须经村级评议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各县(市)根据危房存量,结合实际确定年度改造计划,并于每年5月底前上报省住建厅汇总。
第十五条 省住建厅商省财政厅提出补助资金安排初步意见,并报省政府审批后下达。
第十六条 当年下达任务未完成的,在下一年度该县(市)计划资金安排中予以扣减。垫付资金超额完成四类重点对象改造任务的,将在下一年度计划资金安排中给予抵补。
第五章 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十七条 按照涉农资金整合有关政策规定,各地在保证按要求完成年度改造任务的前提下,中央和省级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采取切块下达,整合使用,资金项目审批权限完全下放到县。
第十八条 各县(市)获得的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可统筹使用,按照改造方式、改造难度和补助对象等不同情况,制定分类分级补助标准。采取修缮加固方式改造的,按照改造技术指南,评估改造项目,核定维修成本。自行改造,未超过补助标准上线的,按实际成本给予补助。集中改造,每户补助标准不得低于1万元。
第十九条 县级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对于直接支付给农户的资金,补助资金发放前,各县(市)财政部门应会同扶贫、民政、残联、住建部门对补助对象身份和实施改造情况进行核实。核对无误的,可根据实际需要分阶段按比例足额支付到农户“一卡通”账户,支付时间不应晚于竣工验收后30日。
第二十一条 对采取集中建设或统一修缮改造、组织建材集中采购,以及农村公租房建设项目,在明确改造标准,征得农户同意并签订协议基础上,补助资金可按施工组织方式和工程进度直接拨付给施工单位。
第二十二条 各地不得在补助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不得向危房改造户收取任何管理费用。县(市)财政应考虑农村危房改造管理工作经费实际需要,按照工作量核算或不低于15元/户的标准预算安排管理工作经费。
第二十三条 预算执行结束后,省住建厅将会同省财政厅开展绩效评价,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计划任务安排重要依据。
第六章 资金监督
第二十四条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严格执行涉农资金整合范围和使用规定,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
第二十五条 县(市)财政、住建、扶贫、民政、残联等责任部门、乡镇政府、村级组织及相关工作人员在补助资格认定、资金审核发放和资金使用管理工作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六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住建厅对各地任务落实、政策执行、资金发放和使用管理情况进行不定期监督、抽查,定期通报审计、纪检、监察部门检查或专项督查中查实的问题及处理结果。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有条件的市(地)可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细则,进一步明确适用本地区的改造政策、改造方式和补助标准。各地出台的相关政策文件一并报省财政厅、省住建厅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住建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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