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要求,进一步简化我市建筑节能领域行政管理事项,近日,市住建委研究制定了《关于取消北京市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中明确规定:即日起我市新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手续的工程,取消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事项。对于取消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的工程,不再办理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备案。《通知》还对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建筑节能责任进行了规定。取消建筑节能设计备案事项后,市、区两级住建委应加强建筑节能工程的事中事后监管。
该《通知》发布之日起执行。《关于加强新建民用建筑工程执行建筑节能标准监督管理的通知》(京建法〔2005〕709号)同时废止。《关于取消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备案事项的通知》(京建法〔2017〕10号)中与该《通知》不一致的内容,以该《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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