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持续打击持假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行为,切实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现将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登记编号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审查核对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登记编号时,要严格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建筑起重机械登记备案有关审查标准的通知》(京建发〔2017〕210号)要求。
产权单位从外埠其他设备产权单位购入设备,设备具有外埠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颁发的原登记编号且已注销的,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审查设备原登记编号时,应在国家或当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相关网站查询设备登记编号信息,网站无法查询到的,不予认可。产权单位从外埠其他设备产权单位购入设备,设备无外埠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颁发的原登记编号的,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予受理登记编号申请。
二、外埠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单位的设备登记编号信息无法在国家或当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相关网站查询到的,不予添加到“北京市建筑起重机械综合管理系统”。
外埠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架子工)信息无法在国家或当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相关网站查询到的,不予添加到“北京市建筑起重机械综合管理系统”或“北京市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使用登记备案系统”。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9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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