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建发〔2024〕318 号
各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质办〔2024〕36号)要求,为统筹做好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新旧资质标准过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核发的仍在有效期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统一延期至2024年10月31日,无需办理证书延续审批手续。
二、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取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的检测机构,应按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建质规〔2023〕1号)申请重新核定。申请重新核定的时间为2024年8月20日至2024年9月30日。逾期未重新核定的检测机构,原资质证书自2024年11月1日起作废。
三、按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建质规〔2023〕1号)新设立的检测机构申请时间另行通知。
特此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4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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