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建房〔2021〕50号
西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海东市房产管理局,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
根据《青海省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青建房〔2017〕103号)、《青海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青建房〔2016〕409号)和《青海省房地产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青建房〔2017〕219号)规定,决定自3月至6月开展2019至2020年度全省房地产行业(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信用评价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信用评价管理对象和信息采集内容
(一)信用评价管理对象
本次信用评价管理对象为本省范围内所有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即凡在本省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服务、房地产中介业务的企业,不论目前是否承接有项目,均应参加2019至2020年度全省房地产行业信用评价工作,提交本企业基本信息和良好信用信息。
(二)信用评价内容及填报方法
企业信用评价填报内容分为基本信用、良好信用和不良信用信息。各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企业通过手机短信验证的方式登陆青海省房屋交易监管系统(http://139.170.150.131:8087/tr)网上办公专区,进入各自的信用管理平台进行操作。其中,基本信用信息、良好信用信息由企业负责填报,企业注册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实。企业不良信用信息由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权限进行记录,交由各级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填报;各级房地产主管部门也可搜集填报。
二、信用评价权限分配
各级房地产主管部门对企业填报的基本信用信息和良好信用信息进行三级审核。其中,区(县)级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初审,市(州)级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复审,省级房地产主管部门终审。不良信用信息区(县)、市(州)和省级房地产主管部门均可在草拟环节中填报。省级房地产主管部门将信用评价结果提交省级联席会议审核通过后在省内主要新闻媒体、青海房地产信息网、微信公众号进行公示,适时向社会予以发布。信用评价结果将作为各部门日常监管、金融机构开展金融服务的参考依据,作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依据。
三、有关要求
(一)各市(州)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安排专人负责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和审核,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应于3月15日开始至5月15日前完成本企业的基本信息及良好信用信息的录入工作;各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于6月15日前完成信用信息的初审、复审工作;省级房地产主管部门于6月30日前完成终审工作。
(二)在采集企业不良信用信息过程中,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加强与当地有关单位的沟通,主动、全面、准确收集有关单位对企业的行政处罚(处理)等文件资料,充分征求其意见建议,并将不良信用信息原始资料一并上传信用管理平台,并做好存档。
(三)首次参加信用评价的企业,基本信息及良好信用信息采用的历史数据,填报2018年到2020年间的情况;不良信用信息填报2019至2020年的情况。已参加过信用评价的企业,基本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及不良信用信息均填报2019至2020年的情况。
各地在信用评价管理工作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咨询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房地产市场监管处和软件技术负责单位。
联 系 人:王 玮(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审核工作)
聂建文(负责房地产物业服务企业审核工作)
马志强(负责房地产中介机构审核工作)
联系电话:0971-6156965(0971-6274013传真)
软件技术服务电话:13208169135(李老师)、18628372157(罗老师)
青海房屋交易监管系统交流群(QQ:421418427)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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