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建规发〔2024〕2号
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银川市林草和园林管理局,宁东管委会建设和交通局,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行为,促进行政处罚公平、公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等要求,我厅修订形成了《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本裁量权基准自2024年6月1日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6月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2版)》同时废止。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电子文本可从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规范性文件”栏目中下载。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厅综合执法监督局,联系电话:0951-5023102。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4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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