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住建〔2024〕69号
关于进一步落实建筑业企业
资质证书换领后续相关工作的通知
各市住建局、审批局、沈抚示范区建设局: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3〕47号)、省住建厅《关于开展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为进一步落实建筑业企业资质临时证书换领(三级换二级)后续相关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已完成省住建厅核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临时证书换领(三级换二级)的企业,应在该资质证书有效期(1年)届满3个月前,按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通过省政务平台升级事项提交对应专业资质晋升二级申请。
2.企业在资质临时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升级申请通过审核,且不具有省住建厅核发的其它专业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换发5年有效期证书;升级申请通过审核并具有省住建厅核发的其它专业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通过审核的专业并入其它专业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以该证书的有效期为准(如:临时证书为A证,原有省住建厅核发的其它专业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为B证,A证专业升级申请通过审核的,并入B证,B证有效期不变)。
3.企业未提交升级申请或不符合升级标准条件的,资质临时证书有效期届满后自动作废。
4.各市建设主管部门要提升服务意识,做好相关业务指导,确保及时通知到辖区内每家企业,同时加强对企业电子化申报材料真实性查验工作,对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企业,我厅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往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联系电话:024-23447677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9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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