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建质发〔2024〕33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韩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现将住建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24〕36号)转发你们,并就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重新核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自通知印发之日起,通过人员能力验证,满足资质标准人员数量条件的检测机构可在政务服务网(sfrz.shaanxi.gov.cn)申请重新核定资质。
二、资质标准严格执行住建部要求,原《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管理实施办法》中第十条关于偏远县(市、区)适当降低人员数量的条款作废。
三、为保障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新旧资质平稳过渡,原资质有效期延期至2025年6月30日,2025年6月30日后旧资质全部作废;企业申请重新核定的,资质有效期从批准之日开始,有效期5年。《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印发后,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发现存在违反《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在10月31日有效期届满后不得延续。
附件:住建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24〕36号)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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