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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时间:2021-04-19 作者: 来源:

  一、《暂行办法》出台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答:大力推行联合验收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的重要改革举措。2018年,我市作为全国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地区之一,率先建立联合验收制度并推动先试先行。近年来,我市营商环境世行排名持续大幅提升。制定《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在充分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坚持问题导向,重点针对联合验收专项督查发现的改革推进力度不强、验收事项深度融合不够、验收效率和服务水平不高等痛点难点堵点问题,通过构建全流程覆盖、全过程管理、全方位服务的联合验收体系,强化政府部门内部协同联动,推动政府职能从重审批向强监管、优服务转变,切实增强市场主体获得感和满意度,打造国际一流的营商环境高地。

  二、《暂行办法》在建立健全基于风险的工程管理和验收模式方面有哪些规定?

  答:风险管理是国际通行的先进管理理念。《暂行办法》要求建设单位等参建主体和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综合风险等级实施差别化管理,切实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责任。《暂行办法》规定在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综合考虑“工程规模”“建造技术要求”“周边环境情况”“预期用途及人员密集情况”“超规模危大分部分项工程数目”等因素,确定项目综合风险等级;工程建设过程中,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和企业主体根据项目风险等级实施差别化管理,提高管理精准度和监管效率;工程完工后,依据项目综合风险等级分类实施联合验收。

  三、《暂行办法》在完善联合验收机制方面有哪些改革举措?

  答:《暂行办法》进一步完善联合验收机制,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相关主管部门集中实施现场验收,加强部门间协作,提高验收质量和服务水平,构建“多验合一”高效验收体系。“一取消”,取消水务主管部门对配套节水设施竣工的现场验收,改革为事前承诺、事后抽查,水务主管部门根据建设单位承诺情况,直接核定用水计划指标,并在联合验收后加强日常监督抽查力度;“二合并”,合并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和城建档案验收。对于联合验收涉及政府固定资产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由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通知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一并实施档案验收,档案行政主管部门不再对项目档案进行单独验收;“三整合”,整合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的竣工验收质量监督、消防验收和人防部门开展的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实现统一开展现场验收,统一出具验收意见;“四优化”,优化规划验收、城建档案验收、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停车设施验收,明确现场验收内容,对于不参加现场验收的,限时出具验收意见。

  四、《暂行办法》如何进一步精简优化联合验收程序?

  答:针对当前验收涉及部门多、环节多、要求多、时间长等问题,通过流程再造,最大限度精简申请材料、优化业务流程。《暂行办法》规定联合验收建立全市统一的多验合一平台,并通过与多规合一协同平台、多审合一平台等多系统串联,推动信息共享流转,推动从规划许可阶段到竣工验收阶段联合验收各事项、各环节的无缝衔接,实现一张表单申请、综合告知承诺、集中现场验收、限时出具结论的制度设计目标,不断提升联合验收的便捷度、体验度和满意度。

  五、《暂行办法》在提供更加优质的市政公用服务方面有哪些举措?

  答:《暂行办法》进一步明确市政服务企业在联合验收工作中的服务定位,完成由验收实施主体向验收服务角色转变,并把服务理念贯穿到联合验收全过程,着力提高市政公用服务效率和水平。《暂行办法》将市政公用服务介入时间节点由竣工后提前到规划许可办理阶段,并要求市政服务企业在建设全生命周期提供优质服务,包括在工程施工阶段主动提供市政公用设施接入服务,工程竣工后直接完成市政公用设施连通,为工程项目及时达到投用条件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

  六、《暂行办法》如何推行“事前告知承诺、事中事后监管”模式?

  答:《暂行办法》规定联合验收实行综合告知承诺制,在建设单位办理规划许可手续时,将各主管部门涉及项目建设具体要求、验收流程、验收标准等告知事项和需建设单位承诺事项,汇总形成综合告知承诺书提前一次性告知,并在相关平台实时公示供建设单位及时获取。验收完成后,重点对建设单位承诺事项进行抽查,发现存在未兑现承诺事项等失信行为的,实施联合失信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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