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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牛新闻》好房不在高,江苏出台“限高令”分级分类严控建筑高度,建设让百姓满意的“好房子”

时间:2024-11-16 作者:佚名 来源: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8月25日,扬子晚报/紫牛新闻报道了《一般不得新建百米以上住宅 江苏拟从严管控新建高层建筑和超高层建筑》。11月12日,“靴子”终于落地。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召开新闻发布会,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省自然资源厅、省消防救援总队起草的《关于加强高层建筑规划建设管控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经省政府同意正式印发,并将于2025年1月1日起施行。高层建筑是现代城市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预见《意见》施行后,江苏对高层建筑的建设更加谨慎。那么,这份《意见》出台的背后,主管部门都有哪些良苦用心呢?

  统筹兼顾速度与规模、增量与存量、效率与风险等因素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副厅长金文表示,江苏地处我国长三角地区,城镇密集、人口密集、经济密集,高层建筑建设起步早、增长快。截至2023年末,我省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已超75%。城市已由大规模增量建设转为存量提质改造和增量结构调整并重,由外延扩张式发展转为内涵提升式发展。《意见》统筹兼顾速度与规模、增量与存量、效率与风险等因素,围绕高层建筑加强整体制度设计。通过强化规划源头管控、提升设计建造品质、加强技术支撑等举措,全面提升建筑品质,促进城市功能不断完善、城市承载力稳步提升,不断增强作为落实全链条治理行动、加强增量源头管控的具体举措,坚持规划引领、注重以点带面、强化底线思维,将安全韧性的要求贯穿到规划建设的各个环节和各个方面,有利于从管理、技术、制度等多个方面深化城市安全韧性提升行动,保障城市运行更有序、更安全。

  分级分类严控建筑高度

  高层建筑是指建筑高度大于27米的住宅,大于24米的非单层厂房、仓库和其他民用建筑。其中,建筑高度大于100米的为超高层建筑。《意见》提出建立分级分类管控机制严控建筑高度。对城市新建高层建筑按照常住人口规模作出更加具体和严格的限定,在国家要求按城区常住人口300万进行分级管控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新增人口100万城市建筑高度控制线要求。即明确城区常住人口100万以下城市,严格限制新建100米以上建筑,不得新建250米以上建筑;城区常住人口100万以下的城市严格控制新建80米以上住宅。

  严格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范审批把关。国家根据城区常住人口规模,要求有关城市新建150米或250米以上建筑的,需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为避免城市盲目“攀高”、全面提升科学决策水平,《意见》在国家要求基础上,将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项目范围拓展至所有城市新建的100米以上建筑。此项措施旨在更加全面地将高层建筑纳入政府决策工作体系中,确保有关规划建设工作在城市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一体谋划、一体部署、一体落实,从源头加强项目评估论证,广泛听取社会各方意见,促进规划建设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协调并进。

  《意见》提出在选址布局中明确加强消防、安全、风貌、交通组织等方面严格论证的要求。针对高层建筑建设项目,通过明确压实工程参建各方主体责任,加强设计建造全过程质量安全监管,持续提升建筑品质。在设计环节,进一步明确了需要报省级部门进行抗震、消防等方面审查,并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备案(复核)的工程项目类型。在建造环节,明确对施工现场人员、材料、设施设备、关键部位、隐蔽工程的管理要求。在验收环节,明确规划核实、竣工验收和消防验收的重点内容。

  建设适应人民群众新期待的“好房子”

  据了解,全省近18万栋高层建筑,高层住宅占比超过80%。这次出台的《意见》,基于安全韧性视角,突出高品质目标导向,从立项规划、设计建造、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细化要求,最终目标都是为了建设让百姓满意的“好房子”,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在规划设计方面,江苏于今年2月出台了《关于支持住宅品质改善提升若干措施》,随后又陆续发布《江苏省改善型住宅设计与建造导则》《江苏省改善型住宅评价细则》等配套文件,在改善型住宅的建筑高度、容积率、层高、日照等一些关键指标提升方面实现了较大突破,更好地满足百姓对“好房子”的多样化需求。这次出台的《意见》,明确规定要在安全、适宜的地段统筹规划高层建筑建设,要避开抗震防灾专项规划确定的危险地段,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安全要求的前提下科学布局高层建筑。

  在建造品质提升方面,《意见》明确,施工图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严格审查。对超限高层建筑工程,还要严格抗震设防和民用建筑防火加强措施等专题论证审查。要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强化对落实包括消防安全技术标准在内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严格规划核实和验收管理,切实把好质量关。

  

  记者 季宇轩

  2024年11月13日《扬子晚报/紫牛新闻》

  


原文链接:http://jsszfhcxjst.jiangsu.gov.cn/art/2024/11/13/art_8642_1141830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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