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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启用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综合管理平台的通知

时间:2024-11-19 作者:佚名 来源: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辽住建安〔2024〕16号

  各市住建局,沈抚示范区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7〕89号)和《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的若干措施》(辽住建〔2020〕81号)精神,全面推行“互联网+监管”模式,以信息化手段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大力促进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我厅组织开发了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综合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省综合管理平台”),定于近期上线启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构建一体化的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综合管理平台,覆盖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管、工程质量监管、工程质量检测监管、施工安全监管、智慧工地监管等业务,督促指导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参建各方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支持省、市、县(区)三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及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履行监管职能,实现跨层级、跨地区、跨部门、多主体间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全面推进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安全全过程数字化、智慧化管理,有力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启用时间

  自2024年11月1日起,省综合管理平台开始试运行。自2024年12月1日起,全省范围内受监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使用省综合管理平台上传各项工作数据。

  三、平台功能

  省综合管理平台集成图纸全过程监管系统、施工安全监管系统、工程质量监管系统、智慧工地监管系统、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检查系统、工程质量检测系统以及全省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数据中台,全量支持移动端应用。供各地主管部门免费使用。

  (一)图纸全过程监管子系统。覆盖项目施工图审查、图纸调阅、设计变更、竣工图编制,施工图审查机构及人员、勘察设计质量不良记录、勘察设计质量抽查等信息管理业务。

  (二)施工安全监管子系统。覆盖项目安全监督申报(含开工、复工、停工等)、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建筑起重机械(含备案、安拆、使用登记等)、危大工程管控、关键人员到岗履职(含班前喊话、安全日志、监理日志、安全技术交底、自检自查、教育培训等)、文明施工(含施工围蔽、车辆出入口、洗车槽、施工外架等)、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等信息管理业务。

  (三)工程质量监管子系统。覆盖项目质量监督申报、形象进度、到岗履职(含质量日志、监理日志、质量技术交底、自检自查、教育培训等)、材料进场、旁站记录、隐蔽工程举牌验收、监理检查与报告、主体结构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预验收、竣工验收等信息管理业务。

  (四)智慧工地监管子系统。支持视频监控、AI视频监控、塔机运行监测、吊钩可视化监测、升降机运行监测、卸料平台监测、施工临电箱监测、高支模监测、深基坑监测、雾炮或围挡喷淋、大型车辆冲洗平台、扬尘噪声监测、混凝土回弹仪、执法记录仪等智能监测设备的接入与管理,实现监测数据智能分析、实时预警、分级推送。

  (五)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检查子系统。覆盖工程项目质量监督检查、工程项目安全监督检查、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检查、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查处、工程质量安全行政处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人员管理、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人员管理、监督人员考核及培训、监督人员电子证照等信息管理业务,支持移动终端应用。

  (六)工程质量检测子系统。覆盖检测机构及人员、见证取样、检测数据、检测全过程视频溯源、检测报告应用等信息管理业务。

  (七)全省工程质量安全数据中台。按照统一的共享交换数据标准和技术规范,对接劳务实名制管理系统、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工改平台)、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信息系统、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四库一平台)等系统,全面归集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人员等信息,构建全省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大数据集合,与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互联互通。

  四、平台用户

  省综合管理平台用户包含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及有关部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人员,工程项目建设各方主体以及相关机构、单位从业人员等。

  主管部门监管人员账号采用逐级分配方式创建。其中,地方各级部门管理员账号由上级主管部门创建和分配,其他监管人员账号由同级主管部门管理员分配。有关单位从业人员账号采用注册方式创建。

  五、访问方式

  用户通过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主页“全省工程质量安全综合管理平台”链接,或者直接访问http://218.60.154.78:88/cms进入平台。

  六、使用要求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及有关部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人员,工程项目建设各方主体以及相关机构、单位从业人员需在2024年11月10日前,完成省综合管理平台账号创建工作。(使用手册见附件1)

  (一)对项目参建企业管理人员的使用要求。

  1.首次基础信息采集。

  (1)已在建的房屋市政工程项目,首次登录需核对并完善项目基础信息;新开工的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下发后,应及时登录平台,完成项目认领和监督申报,并通过省综合管理平台相应功能模块上报地图定位、形象进度、文明施工(含施工围蔽、车辆出入口、洗车槽、施工外架等)等项目基础信息。

  (2)工程项目开展施工前,通过省综合管理平台相应功能模块上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危大工程管控等项目管理信息,完成视频监控、扬尘噪声监测等智能监测设备的接入,确保实时上传监测数据。(智能监测设备设置指南见附件2,下同)

  (3)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入场及作业前,通过省综合管理平台相应功能模块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安装告知、使用登记)手续,并获取电子证照。入场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应配置智能监测设备,并接入省综合管理平台,确保实时上传监测数据。

  2.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项目参建企业按要求及时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单位定期更新工程形象进度,根据工程形象进度,通过省综合管理平台相应功能模块更新或上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危大工程管控、关键人员到岗履职(含班前喊话、安全日志、质量日志、安全技术交底、质量技术交底、自检自查、教育培训等)、主体结构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预验收、竣工验收等项目管理信息。

  (2)监理单位定期核实工程形象进度,根据工程形象进度,通过省综合管理平台相应功能模块上报监理日志、旁站记录、材料进场、隐蔽工程举牌验收、监理检查与报告等项目管理信息。

  (3)保障塔机运行监测、吊钩可视化监测、升降机运行监测、卸料平台监测、施工临电箱监测、高支模监测、深基坑监测等智能监测设备接入省综合管理平台,并确保实时上传监测数据。

  (4)建设、监理、施工、检测单位要强化检测过程数据共享,通过省综合管理平台相应功能模块上报检测机构及人员、见证取样、检测数据、现场检测、检验全过程视频溯源、检测报告应用等工程管理信息。

  (5)“图纸全过程监管子系统”相关使用要求按照《关于加强工程建设项目图纸全过程数字化管理的通知》(辽住建〔2024〕79号)相关规定执行。

  (二)对监督人员的使用要求。

  1.工程项目纳入监管后要对企业上报的信息进行复核确认,核实在线监测设备是否正常接入并传输数据。督促未完成信息采集和设备接入的在建工程下发整改要求。

  2.定期复核企业上报或更新的工程管理信息;对省综合管理平台发出的监测预警信息,督促参建主体及时跟进处理;对没有及时更新信息的在建工程下发整改要求。

  3.应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检查子系统”,结合移动端小程序和执法记录仪开展监督检查,录入行政执法相关信息,并跟进项目整改落实情况。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启用省综合管理平台是推进工程质量安全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各地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统筹推进机制,研究制定配套措施和具体落实方案,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和培训,确保省综合管理平台应用和信息共享交换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完善机制,强化监督指导。各地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建立本地区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化工作机制,加大平台在本地区推广应用工作的监督指导力度,督促有关单位和人员落实工作责任,完成数据采集上传、工程信息更新、物联设备接入、风险隐患排查、监督整改反馈等工作。

  (三)落实责任,做好协调对接。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做好和相关单位的协调对接,明确专人具体负责联络协调本地区省综合管理平台应用、信息共享交换以及账号分配和管理等工作。

  八、其他事项

  (一)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及有关部门请于2024年11月1日前将工作联系人登记表报送至省住建厅质安处。(见附件3)

  (二)省住建厅将择期开展培训工作,指导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及有关部门监管人员、相关单位从业人员准确掌握省综合管理平台使用方法,推动平台应用、信息共享交换以及账号分配和管理等工作顺利实施。

  (三)启用省综合管理平台各项具体事宜以及意见建议可联系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咨询,技术问题请致电平台技术支持进行咨询。

  省住建厅质安处:杨炟 姜士浩,23447691、93(传真)

  平台技术支持:胡永辉 刘帅,81376166

  

  附件:1.用户使用手册

  1.1质量监管、监督用户使用手册

  1.2安全监管、监督用户使用手册

  1.3企业用户(建设、施工、监理)使用手册

  2.智能监测设备设置指南

  3.“省综合管理平台”工作联系人登记表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10月30日


原文链接:https://zjt.ln.gov.cn/zjt/tfwj/cswj/2024111810312055091/index.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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