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省委十二届五次全会关于强化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群体权益保障的部署要求,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受益群体,近日,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积极推动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市(州)加快畅通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渠道,助力灵活就业人员解决住房问题,确保到2025年底,全省实现灵活就业人员“愿缴能缴”。
据了解,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特别是互联网科技的广泛应用,以个体经营、自由职业、非全日制等新业态灵活就业群体日益增多、规模庞大,但该群体尚未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为更好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作用,2021年以来,住房城乡建设部陆续在重庆、成都、广州等13个城市开展了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并鼓励其他城市积极推动相关工作。为此,四川在组织成都开展国家试点基础上,又相继在德阳、眉山、资阳、绵阳、宜宾、南充、遂宁7个城市协同开展省级试点,取得了积极成效,为在全省范围推开该项工作积累了工作经验、奠定了坚实基础。
根据《通知》:年满16周岁且未满60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以非全日制、个体经营、新业态等方式就业且信用良好的灵活就业人员,包括港澳台依法定居四川省人员和持有中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籍人员,均可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以后,即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具体贷款额度由各市(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缴存人信用状况、还款能力、缴存时间、账户余额等因素综合确定。
通知还提出了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基本政策框架,包含缴存管理、提取管理、贷款管理、服务管理、风险管理五个方面23条措施,为各市(州)制定或完善本地区具体政策措施提供指引。针对灵活就业人员实际情况,政策框架主要体现了三个方面特点。
一是自由进出。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不受户籍地、工作地限制;缴存人可在灵活就业和单位就业之间灵活转换缴存身份,相应权益连续计算;灵活就业缴存人可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公共服务平台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无未结清公积金贷款的缴存人可根据自身需要,随时选择销户,并提取其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二是灵活缴存。在缴存额度上,灵活就业人员可在当地公布的缴存上下限范围内,自主确定缴存金额,并可按照规定依法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在缴存时间上,不限制缴存频率,可以自主选择定期缴存、自由缴存、一次性缴存等多种缴存方式。
三是权益平衡。在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方面,灵活就业人员与单位职工享受的权益基本一致。比如,灵活就业缴存人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时,贷款条件、配贷机制、办理流程等均参照单位职工相关规定执行;灵活就业缴存人在四川省和重庆市行政区域内非缴存地购房的,还可申请异地贷款,并与本地缴存人享有同等贷款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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