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8日,广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在广州召开,会议表决通过《肇庆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作出了重要指示和批示。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坚持和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普遍实行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制度。2019年,肇庆市生活垃圾清运量已达66.63万吨,而且还在逐年上升之中,传统的“全收集、全处理”生活垃圾收集、转运、运输和处理的被动模式越来越不能妥善解决生活垃圾问题,只有转变生活垃圾管理方式,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通过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立法,逐步建立“源头避免产生—中端资源回收利用—末端分类资源化处理”的垃圾管理新模式,从源头上减少生活垃圾产生,提高资源回收和有效利用率,才能更好地保护我们的生态环境。2020年,肇庆市人大常委会按照市委的决策部署,将《肇庆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列入年度立法计划,体现对落实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高度重视。
按照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安排,由肇庆市城管执法局牵头负责起草《肇庆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工作,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和《肇庆市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广东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方案》《广东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指引(试行)》和《肇庆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方案》等政策文件,还参考了《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海口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和《厦门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等十多个城市的地方性法规规章,经过起草、走访调研、网上征集、立法座谈会和工作会议等程序后,形成了《肇庆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草案)》,2020年12月30日,肇庆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该条例,随后按程序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本次广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肇庆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标志着肇庆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进入法治化征程,为肇庆市实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执法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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