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破解城市棚户区改造,尤其是地市级以上城市主城区以外的县(市)棚户区改造资金筹集困难、融资渠道单一的问题,近日,结合党史学习教育“我为群众办实事”的要求,黑龙江省制定了《黑龙江省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贷款贴息管理办法(试行)》,创新采用棚户区改造补助资金支持的方式,将“以奖代补资金”改为“财政贴息资金”。此举将进一步发挥政府投资引导作用,为吸引金融资本参与棚户区改造创造有利条件,有效缓解市县筹集棚户区改造资金压力,推动黑龙江省棚改项目见成效、惠民生。
办法所称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贷款贴息,是指省级财政部门对全省符合条件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贷款予以一定比例和一定期限的利息补贴,年度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贷款贴息资金规模原则上不超过2亿元,实施期限为3年。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期少于3年(含3年)的,按项目建设期进行贴息;项目建设期超过3年的,按3年进行贴息;属于征收补偿的贷款,按2年进行贴息。
办法还明确了申报审核程序及绩效管理与监督等事项,贴息率最高不超过每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贴息资金的使用,实行“先付息,后补贴”的原则,每年结算一次。贴息资金实行先付后贴,即项目实施单位必须凭商业银行等各类金融机构开具的利息支付凭证向财政部门申请贴息。
摘自 《中国建设报》 2021.05.28 记者 郭春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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