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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好实事助力发展——记联合国第五个世界中小微企业日

时间:2021-06-30 作者: 来源:

  【提要】

  2017年4月,联合国第74次全体会议决定每年6月27日为“中小微企业日”,今年6月27日是第五个中小微企业日,主题为“办好实事,助力发展”。

  随着社会的发展,市场活力的不断迸发,中小微企业在社会经济中的分量越来越重。“十三五”以来,在省委、省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全省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促进中小企业(非公经济)发展的各项决策部署,优化中小企业发展环境、放宽市场准入条件、鼓励全民创业、加大政策扶持、完善服务体系,全省中小企业迅猛发展,中小企业数量显著增加、企业规模不断壮大、经济总量持续增长,已成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稳定器”。

  据统计,中小企业贡献了全省37.3%的GDP、58.7%的城镇劳动就业、50%的税收和98%以上的企业数。截至2019年底,全省非公有制经济市场主体34.05万户,实现销售(营业)收入6070.04亿元,较2015年分别增长18.23%和57%;非公经济增加值1107.49亿元,比2015年增加257.82亿元,年均增长6.85%;非公企业6.72万户,比2015年增加4万户;规模以上工业中小企业560户,比2015年增加8户。

  “十三五”期间,根据国家及我省扶持中小企业政策措施,服务机构发挥自身优势,为全省中小企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青海中小企业信息网、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发布政策法规2289条,解读政策523条,浏览点击量达到18.7万人/次;发放《中小企业促进法读本》《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及解读读本》及《青海省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政策选编》等相关政策资料近2.9万余册。

  积极组织开展各类中小企业专题培训336期,培训人员达1.3万人/次,其中,中高层管理人员达9100人/次。

  承办中信银行杯“创客中国”暨“创青春”青海省创新创业大赛,累计参赛项目达635个,向全国总决赛推荐18个项目,其中1个项目进入国赛18强,4个项目被评为优秀项目。

  通过线上线下各类融资渠道,服务中小微企业近3500余户,完成融资需求对接近270笔,累计融资额达4.35亿元。通过省中小微企业续贷周转资金池,共为60余户中小企业发放超过2.3亿元续贷周转资金,为企业节约融资成本约780万元。

  组织省内优秀中小企业参加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APEC中小企业技术交流暨展览会、威海国际食品博览会暨中韩商品博览会等。

  借着联合国第五个世界中小微企业日的到来,“2021年青海省中小企业服务月”活动拉开帷幕,服务月以“办好实事,助力发展”为主题,充分发挥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带动引领作用,坚持问题和需求导向,面向广大中小企业开展有创新性、针对性和实效性的服务活动,加强对中小企业创新创业等方面的服务支撑,帮助中小企业纾困解难,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

“办好实事,助力发展”

2021年青海省中小企业服务月活动内容

  (一)政策宣贯服务。加强对《中小企业促进法》《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惠企政策的宣传解读,发挥各级中小企业政策信息互联网发布平台作用,精准匹配推送政策,打通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完成招募首批中小企业政策辅导员60名,通过党史学习教育和中小企业相关政策法规等学习培训,经考核后持证上岗,面向中小企业“一对一”开展入企服务。

  (二)创新和技术服务。大力宣传我省中小企业“创新创业”扶持政策,组织好“创客中国”暨“创青春”青海省创新创业大赛,通过各类宣传渠道,使报名参赛项目数量较上年度增长10%以上,发掘培育一批创新型中小企业。开展技术研发、小试中试、质量检测、知识产权等服务,助力中小企业提升创新力和竞争力。

  (三)数字化赋能服务。开展我省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需求调查,了解掌握中小企业在数字化转型过程中的痛点、难点和堵点,通过中小企业“上云”、数字化诊断、数字化工具使用以及评选典型等手段,开展中小企业数字化精准服务,帮助中小企业解决数字化转型中的实际困难,进一步提高我省中小企业数字化应用水平。

  (四)管理咨询服务。开展管理制度、生产运营、质量标准等方面的管理咨询诊断服务,引导帮助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促进中小企业管理创新、提质增效、转型发展。

  (五)融资服务。利用省内各类规范化融资渠道,通过线上线下双模式,搭建融资对接平台,组织省内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不少于3场的线下融资对接活动;发挥青海省中小微企业续贷周转资金池作用,为我省中小微企业提供多渠道的资金周转服务,切实降低续贷财务成本,提高融资效率。

  (六)人才培训服务。开展面向中小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技术工人的多层次培训服务,推动提升中小企业人才素质水平。

  (七)市场开拓服务。支持企业参加国内外展览展销活动,加强区域合作服务,为中小企业协作发展提供良好的对接平台和专业化服务。

  (八)权益保护服务。加强法律援助和法律咨询服务,帮助企业解决法律纠纷,保护合法权益。

  政策宣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主要亮点

  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在法律框架上将现行法律由7章扩展为10章,由45条增加为61条,在内容上主要呈现以下几方面亮点:

  一是进一步明确法律贯彻落实责任主体。原法规定由国务院负责企业工作的部门对全国中小企业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指导和服务,随着近年来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需进一步明确法律贯彻落实的责任主体,保障法律的有效组织实施。新促进法在国务院层面明确“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组织实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对中小企业促进工作进行宏观指导、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在地方层面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中小企业促进工作协调机制,明确相应的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小企业促进工作。”

  二是进一步规范财税支持相关政策。财税政策是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手段,新促进法总结了近年来的实践经验,明确规定“中央财政应当在本级预算中设立中小企业科目,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并进一步规范专项资金将“重点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和融资服务体系建设”。同时,新促进法对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性质和操作运营进行了补充细化,规定“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应当遵循政策性导向和市场化运作原则,主要用于引导和带动社会资金支持初创期中小企业”。此外,法律中还将部分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上升为法律。

  三是进一步完善融资促进相关措施。为引导金融机构服务实体经济和中小企业,新促进法规定金融机构应当发挥服务实体经济的功能,高效、公平地服务中小企业;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应当设立普惠金融机构,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服务;地区性中小银行应当积极为其所在地的小型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服务,促进实体经济发展。为鼓励金融机构加强对中小企业服务力度,新促进法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采取合理提高小型微型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等措施,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小型微型企业融资规模和比重;国家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开发和提供适合中小企业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此外,新促进法还对中小企业政策性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作出了规定,鼓励各类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信用担保服务。

  四是增加权益保护专章。实践中社会各界关于营造公平市场秩序、增强中小企业权益保护的呼声和要求一直很高,为此,新促进法增设“权益保护”专章,规定国家保护中小企业及其出资人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设立拖欠货款解决条款,保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中小企业有权要求拖欠方支付拖欠款并要求对拖欠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新促进法还将现行的规范涉企收费、监督检查机制等相关政策上升为法律。

  五是增加监督检查专章。为了加强法律执行情况监督检查,保障法律的有效实施,新法增设了“监督检查”专章。明确提出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对中小企业促进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应当委托第三方机构定期开展中小企业发展环境评估,并向社会公布。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评估和监督作出规定。对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中小企业参加考核、评比、表彰、培训等活动的行为以及违法向中小企业收费、罚款、摊派财物等行为的查处作出了相关规定。

  此外,新促进法在创业创新、服务措施、政府采购等方面在原法基础上也做了不少重要的补充和修改。

  随着新促进法的深入贯彻落实,法律修订的“红利”不断释放,将进一步改善中小企业经营环境,保障中小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支持中小企业创业创新,不断培育新增量、新动能,实现中小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知多少?

  为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国务院制定了《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条例》主要分为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规范合同订立及资金保障,加强账款支付源头治理。要求机关、事业单位使用财政资金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不得无预算、超预算开展采购。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第二部分是规范支付行为,防范账款拖欠。这一部分,条例规范得十分细致。重点是把付款主体分为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分别采取了不同的规定。对机关、事业单位规定的是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

  第三部分是明确建立支付信息披露制度、失信惩戒制度以及信用监督评价机制。条例制定了拖欠公示制度。对机关、事业单位需要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通过网站、报刊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对大型企业需要大型企业应当将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纳入企业年度报告,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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