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绿色建筑管理办法》于12月1日起实施,办法为进一步促进绿色建筑发展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办法提出,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国家和上海市有关规定以及可再生能源综合利用核算标准,采用一种或者多种可再生能源,并推广安装与建筑一体化的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推广使用绿色建材,并强调建筑废弃混凝土分类和资源化利用要求。规定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全部实行全装修,新建商品房住宅项目的全装修面积比例应当符合上海市相关规定。
为进一步强化工程建设各环节落实绿色建筑要求,办法对建设工程活动各参与方都提出了相关要求。
建设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承发包合同中明确绿色建筑的具体要求,并督促建设工程各参与单位予以落实。建设单位组织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包括绿色建筑专项内容。
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合同明确的绿色建筑具体要求,编制设计文件,并对设计质量负责。设计文件应当包括符合规定设计深度要求的绿色建筑专篇。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依法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的绿色建筑内容进行审查,经审查通过的绿色建筑相关内容不得擅自变更。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上海市绿色施工有关技术标准及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绿色施工方案,纳入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并负责组织实施。
监理单位依法对绿色建筑的施工质量和安全实施监理,并承担监理责任。
办法鼓励在绿色建筑活动中,采用合同能源管理、绿色运行专业托管以及其他创新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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