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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立供热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的征求意见

时间:2022-04-03 作者: 来源:

  

  

  为规范全省供热市场准入与退出行为,保障供热企业及用户的合法权益,我厅拟定了《关于建立供热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在2021年12月05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电子邮件发送至:jlsgrb@126.com,邮件主题请注明“关于建立供热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的指导意见公开征求意见”。

   二、信函寄至:长春市贵阳街287号吉林省城镇供热保障指导中心(邮编:130051),并在信封上注明“关于建立供热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的指导意见公开征求意见”字样。

  三、传真发送至:0431-82752363

  

  附件:关于建立供热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的指导意见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11月12日

  

  附件:

  

  关于建立供热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

  的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供热市场的监督管理,推进全省供热规范发展,按照《吉林省城市供热条例》的相关规定,现就建立供热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推动全省供热事业高质量发展为目标,以保障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供暖品质需求为核心,加快解决供热行业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矛盾,依法建立供热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推动城镇供热市场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

  细化供热经营许可审批要件,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指导各市(州)、县(市、区)建立供热企业有序退出供热市场的实施办法,做好供热企业退出市场后的后续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通过建立供热市场准入与退出机制,为供热企业提供更完善的服务和管理,为人民群众提供更优质的供热服务。

   三、主要内容

  (一)依法做好经营许可工作。

  各市(州)、县(市、区)供热主管部门依照《吉林省城市供热条例》的规定,依法审核、发放《经营许可证》,供热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核完毕。经审查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依照下列条款做出明确规定。

  一是有稳定、安全的热源方面。(1)热经营企业自有热源应符合本市(县)《城镇供热专项规划》要求,现状供热能力满足当期用热需求,规划供热能力满足规划范围内用热需求。热源设备应满足国家节能、环保有关规定。(2)从热源厂购热经营的供热经营企业,应具备与热源厂或热源厂的热经营单位的购热合同。热源厂供热能力和购热合同额均应满足用热项目需求。(3)清洁能源供热经营企业应具备经市(县)级以上专家组的项目论证通过意见,保障项目可持续稳定运行。

  二是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方面。重点审核企业自有资金、获得相关金融机构授信及合法合规投资机构给予企业投资等,保证企业投资建设和生产经营活动正常开展。

  三是有健全的服务和安全管理制度方面。(1)依照《吉林省城镇供热规范化服务考核标准》,供热企业建立具体的服务标准和服务规范。(2)有安全生产组织机构;有明确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制度;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生产培训制度等。

  四是有具备相应从业资格的供热技术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方面。技术(安全)副经理不少于1人,暖通工程师不少于1人/100万平方米;电气工程师不少于1人/200万平方米;专职安全员不少于1人/200万平方米,其他运行、维修、管理人员应与供热规模相适应。

  五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方面。重点是审核企业是否有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明确的生产经营范围是否有供热经营相关内容,营业执照是否超过有效期等。

  (二)依法建立市场退出机制。

  按照《吉林省城市供热条例》的相关规定,供热经营企业退出市场包括调减供热经营企业供热区域和吊销《经营许可证》。

  一是明确市场退出条件。供热经营企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供热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调减其供热区域直至依法吊销《经营许可证》。一是擅自转让、出租供热经营项目;二是擅自将运行的主要供热设施变卖;三是擅自停业、歇业、弃管;四是擅自转让、移交、接管供热设施、供热区域;五是对供热设施不履行养护、维修和更新改造义务;六是供热设施不符合环保、节能、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七是热经营企业在定期考核中,存在供热质量不达标,用户投诉量大,对存在问题长期不予解决,严重影响公共利益情形的。八是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二是建立规范市场退出实施办法。各市(州)、县(市、区)供热主管部门要严格依照退出条件,规范工作流程,细化具体内容,明确退出标准,制定市场退出的实施办法,报属地政府批准后公开发布实施。

  (三)做好后续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一是做好应急接管工作。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建立供热企业退出应急管理机制,编制应急预案,保障供热区域内热用户安全、稳定用热。预案中应明确组织分工,建立应急接管队伍,设立应急资金。应急接管过程中,应首先保障区域内热用户的供热安全。由政府授权的部门或单位协调公安、行政执法、属地社区等部门并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供热企业设备、资产进行登记、公证、保全。应急接管供热企业接管时间为一个采暖期,从应急接管开始,至移交给新接收企业期间,应单独设立财务账目,单独进行核算。当地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对应急接管企业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责令整改。

   二是做好资产评估工作。各市(州)、县(市、区)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可在当地政府授权下,依法组织对退出供热企业的资产进行评估。资产评估应秉持依法、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由具备相应等级资质的评估单位进行评估,并由另一与各方无关的资产评估单位进行审核。

  三是做好资产移交工作。经资产评估单位评估后,项目资产作为标底,依法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符合条件的热经营企业接收供热区域。扣除因原热经营企业拒不配合引发的损失和应急接管过程中发生的有关费用后的中标资金,支付给原供热经营企业作为资产收购资金。支付收购资金后,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应急接管企业与中标企业进行资产移交工作。

  四、有关工作要求

  一是各市(县)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进一步加大“放管服”工作力度,变上报为下访,将企业年报、年审制度向主动到企业进行监督管理转变,主动对供热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供热企业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满足供热经营许可条件的,依法依规及时做出处置。

  二是周密布署,供热企业准入和退出市场工作是一项细致复杂的工作,各地要统筹安排、全面布署、积极推进。要切实采取措施,对供热企业进行广泛宣传,指导供热企业依法经营。2021年底前,各地制定并出台供热经营企业准入和退出实施办法。

  三是严格标准,各地在执行过程中,要严格掌握市场准入和退出管理工作标准,认真组织实施。对搞弄虚作假、谎报瞒报的,一经查实,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处理。

  四是未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的供热经营企业,应当立即责令其进行申请。未申请和申请未通过审批的供热企业,由各市(州)、县(市、区)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吉林省城市供热条例》相关规定做出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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