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建函〔2021〕720号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局(房产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房产局):
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关于做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制度改革有关工作的函》(建司局函房〔2021〕65号)要求,为积极推进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制度改革,做好改革后续衔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1年7月1日起,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停止受理房地产开发企业三级、四级资质的核定申请和暂定资质备案申请。2021年7月1日前已受理的,仍按原条件进行审批或备案。
二、住房城乡建设部正在修订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自2021年7月1日至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之日止,房地产开发企业三级、四级、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的,有效期统一延长至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之日,资质证书无需换发。
三、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2021年7月1日后受理并审批通过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三级、四级核定和暂定资质备案的行政许可,要及时予以撤销;对未及时撤销有关行政许可的,一经查实,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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