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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典一点看 | 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后,土地上的建筑物等设施应如何处理?

时间:2022-04-03 作者: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三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典包罗万象,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南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微信公众号将转载中国建设报推出的“一典一点看”内容,带您了解民法典中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相关的知识点。

  

  建设用地使用权 附属设施

  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后,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如何处理呢?本期小编就带您一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看看这“一点”。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五十六条规定: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

  【条文释义】

  根据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时,其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同时流转。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2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23条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

  在我国,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归属虽然具有相对独立性,但在转让中必须实行“房地一致”原则,以避免出现“空中楼阁”的尴尬局面。实行“房随地走”,作为实现房地一致的方式之一,已经在法律实践和社会生活中得到普遍接受。本条规定与已有法律制度是一致的,也符合社会生活实际。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释义及适用指南》

  

  编辑:李伟

  审核: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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