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三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典包罗万象,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南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微信公众号将转载中国建设报推出的“一典一点看”内容,带您了解民法典中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相关的知识点。
用益物权人享有的基本权利
用益物权是以对他人所有的物为使用、收益的目的而设立的,因而被称作“用益”物权。用益物权制度是物权法律制度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与所有权制度、担保物权制度等一同构成了物权制度的完整体系。今天,一起看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这“一点”。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三条规定:
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条文释义】
依照本条规定,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第一,占有的权利。“占有”是对物的实际控制。用益物权作为以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自当以权利人对物的实际占有为必要。利用他人之物为使用、收益,必然要对物予以实际支配。没有占有就不可能实现对物的直接利用。
第二,使用、收益的权利。“使用”是依物的自然属性、法定用途或者约定的方式,对物进行实际上的利用。“收益”是通过对物的利用而获取经济上的收入或者其他利益。用益物权的设立目的是对物的使用和收益。比如在他人的土地上自建房屋以供居住;在他人的土地上耕种、畜牧以供自用或出售而获得收益;在他人土地上建造楼宇用以出售、出租以取得收益等。
我国的用益物权制度,是根据我国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决定的。民法典物权编专章规定的用益物权种类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居住权和地役权。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释义及适用指南》
编辑:李伟
审核: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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