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建城〔2021〕18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局(委)、通信发展管理办公室、发展改革委(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文广(体)旅局,南宁市市政和园林局,北海市市政管理局,自治区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窨井盖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建督办〔2021〕7号)以及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高检发〔2020〕3号)精神,深入推进全区城市窨井盖问题治理,保障城市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广西实际,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通信管理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安厅、交通运输厅、广播电视局共同制定了《全区城市窨井盖安全治理专项行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通 信 管 理 局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工业和信息化厅 公 安 厅 交 通 运 输 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 播 电 视 局
2021年7月27日
全区城市窨井盖安全治理专项行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窨井盖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建督办〔2021〕7号)以及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高检发〔2020〕3号)精神,深入推进全区城市窨井盖问题治理,探索构建全过程城市窨井盖管理模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城市正常运行,决定在全区组织开展城市窨井盖安全治理专项行动。为确保专项行动顺利开展,特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目标。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城市窨井盖问题治理专项行动,力争用2年左右时间,基本解决既有城市窨井盖缺失、破损变形、松动错位等问题,为探索构建全过程城市窨井盖管理模式,进一步完善窨井盖安全智能管理机制打下坚实基础,确保窨井盖安全隐患得到有效治理。
(二)治理范围。城市、县城建成区范围内,设置在城市道路、居民小区、办公场所、公园广场等公共活动场所区域内,涉及供水、排水、燃气、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等缆线设施的窨井盖。
(三)基本原则。
⒈ 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小井盖、大民生”理念,始终把群众利益作为推动窨井盖安全管理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保障群众出行安全,不断提升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⒉ 坚持统筹推进。在城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城市管理协调机制作用,强化部门协调联动,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共同推进窨井盖问题治理工作。
⒊ 坚持依法治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落实窨井盖相关各方责任,切实保证窨井盖权属单位依法履行主体责任,推动工作落实,不断完善长效管理机制。
⒋ 坚持创新引领。运用信息化、智能化等技术推动窨井盖安全管理模式创新,推广应用新技术、新产品,提高窨井盖安全性能,有效防范事故发生。
二、主要任务
(一)全面普查建档。各地应在城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窨井盖普查建档工作,制定工作方案,健全工作机制,确定时间表、路线图、普查标准和内容等。在普查中,要厘清各类窨井盖权属关系和责任主体,对无法确定权属关系和责任主体的窨井盖,要指定兜底负责的行业主管部门,并保障相应的维护经费。要结合普查结果,健全窨井盖管理档案,做到“一盖一编号、一井一档案”,管理档案随用随查。窨井盖权属单位要同步为现有的窨井盖设置统一标识。
(二)压实各方责任。按照“谁所有,谁负责”的原则,落实窨井盖的施工、验收和管养全流程责任。窨井盖所有权方、施工方、管理方、使用方之间有约定管理责任的,由约定的责任方负责维修、养护等具体环节的管理。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等窨井盖权属单位要按照部门职责,承担所属窨井盖的管理责任,落实好窨井盖安全管理各项管理制度。
(三)开展集中整改。各市要深入开展隐患排查,全面摸清既有窨井盖存在的缺失、破损变形、松动错位、与路面凹凸不平等各类安全隐患问题,组织开展窨井盖更新改造,确保于2023年3月底前完成既有窨井盖问题整改工作。
⒈ 全面排查阶段(2021年8月至2022年6月30日)。城市道路上及道路周边的窨井盖,由各责任部门组织开展排查;物业住宅小区内的窨井盖,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组织开展排查;无物业小区的,由社区居委会负责组织开展排查;广场、绿地、公园等公共服务场所及办公场所内的窨井盖,由各管理主体负责组织开展排查。各有关单位组织开展的全面排查要做到全覆盖、无盲点,重点排查窨井盖质量、缺失、松动、破损、与路面不平等问题,对摸排发现的问题要建立工作台账。设区市牵头部门负责汇总本地区工作台账,于2022年6月30日前填写《城市窨井盖设施安全专项整治排查情况汇总表》并报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城市建设处备案。
⒉ 集中整改阶段(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采取台账登记、销号管理的方式逐步推进窨井盖问题整改。按照“谁所有,谁负责”的原则,由各权属单位负责具体问题整改,无主窨井盖由各有关牵头排查单位负责组织整改。对发现的窨井盖和防坠网缺失、破损问题,要立即组织实施更换、修复;对发现的废弃无主窨井盖,要立即组织封闭、封填,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立即整改的,要制定整治计划,落实整改措施,有序推进整改,同时要及时设立安全警示标识,做好安全防护,切实消除安全隐患。
⒊ 总结评估阶段(2023年4月1日至6月30日)。各责任单位对专项行动进行检查验收,对整治效果进行总结评估。牵头部门汇总形成本地区总结评估报告,并于2023年6月30日前报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城市建设处。
(四)强化过程管理。
⒈ 加强生产采购管理。各地应细化各窨井盖生产、采购、建设使用各责任主体及其责任。强化对窨井盖生产者、采购者的监管,督促指导有关各方按照国家标准及有关行业标准进行生产、销售和采购;督促责任主体选用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窨井盖产品,并标明其使用性质及权属单位;对生产、销售、采购不符合有关标准窨井盖行为,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⒉ 加强施工建设管理。督促施工方切实执行规划设计和施工规范,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强化竣工验收管理,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工的窨井盖,由城市道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验收,在其他地区施工的窨井盖,按照检查井的使用性质,由窨井盖管理单位负责验收,窨井盖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交付使用。尽快建立健全联动机制,对于城市道路改扩建工程,工程项目业主或施工单位能够及时通知工程涉及拆除、移动窨井盖的相关权属单位,配合做好工程实施和验收工作,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并在工程完工后按原技术标准恢复窨井盖原状。
⒊ 加强施工安全管理。窨井盖建设、维修、养护等施工过程中,要切实做好现场围挡和安全警示提醒,城市道路上的窨井盖进行维修、更换等作业时,市政、公安、电力、通信、广电等主管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在其他地区维修养护的窨井盖,由窨井盖或管道所属管理单位予以配合。因客观原因不能立即完工的,需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⒋ 提升信息化、智能化建设管理水平。各地要切实扭转“重建设轻管理”的观念,大力推进信息化建设和新技术应用,创新窨井盖安全管理模式,将窨井盖管理统一纳入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充分发挥平台及时发现、快速派遣、办结反馈等功能,实现对窨井盖安全状况的实时监测和预警。有条件的市县要将窨井盖智能化升级改造作为新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内容,运用5G、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新技术,逐步实现基于传感器和物联网的管理创新,提升窨井盖安全管理效率和水平。
(五)建立巡护和应急责任制度。各责任部门要加强管理,实现窨井盖安全隐患问题排查和整治工作常态化,建立健全路面巡查机制、问题发现机制、信息反馈机制、应急抢修机制,落实应急保障措施和人员,组织培训并定期演练,切实提高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确保发现问题迅速响应、快速处置。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严厉打击偷盗、破坏窨井盖等行为。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下,将窨井盖问题治理专项行动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牵头单位、落实经费保障、建立考核体系。成立由城市管理、住房城乡建设、公安、通信管理、公用事业中心、公用事业集团公司、水务、供水、排水、燃气、电力、移动、联通、电信、广电、12345热线等相关部门(单位)参与的窨井盖安全综合协调机构,明确牵头单位,协商解决辖区内窨井盖管理中的问题,明确责任,提出解决方案。牵头单位要会同各责任主体开展综合治理、统筹协调、监督检查等相关工作。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通信管理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安厅、交通运输厅、广播电视局分别负责指导雨水井、污水井、上水井、燃气井、电力井、公安井、广电井、通信井等各类窨井盖的普查建档、问题整改和建设管理。
(二)加强宣传教育。各地要充分运用线上线下手段,采取制作专题节目、印发宣传资料、举办讲座论坛和培训班、以案说法等多种方式,加强窨井盖安全和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广泛宣传偷盗、损坏窨井盖的严重后果;街道和居委会要动员组织志愿者、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各类社会组织积极参与专项行动,及时发现并上报各类窨井盖安全隐患问题和盗窃、损坏窨井盖的违法行为。
(三)强化部门联动。各市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建立各部门会商制度,形成分工明确、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行业主管部门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发现涉嫌盗窃、破坏窨井盖等违法犯罪线索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办理并向检察机关通报;对涉及危害公共安全的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及时移送检察机关办理。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办案中发现存在窨井盖管理漏洞、影响窨井盖安全的情形,及时向行业主管部门通报,并共同督促整改。
(四)严肃追责问责。各市有关部门发现有对工作不认真、排查进度缓慢、隐患整改不彻底、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等行为的单位或个人,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因责任和措施落实不到位导致发生事故的,将依法依规严肃追责问责,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按照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进行处理。涉及上述有关行为长期不整改或造成事故的,请各部门将有关单位或个人名单报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将联合自治区有关部门进行通报。同时,将不定期组织对各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调研指导和评估检查,确保国家和自治区安排部署的工作落实到位。
(五)确保定期报送信息。各市要在本方案印发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出台本地区行动方案并报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城市建设处备案,确保专项行动落到实处。同时,各市牵头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本地区信息调度和上报工作,建立联络员制度,于2021年8月30日前将联络员信息报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城市建设处。自2021年9月起,自治区对城市窨井盖安全治理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实施月度调度,请各地于每月5日前将上个月进展情况报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城市建设处。
附件:⒈ 窨井盖常见问题的维修措施及技术标准
⒉ 全区城市窨井盖问题治理专项整治排查表
⒊ 城市窨井盖问题治理专项行动联络员登记表
附件1
窨井盖常见问题的维修措施及技术标准
序号 | 窨井盖常见问题 | 维修措施及技术标准 |
1 | 车行道、人行道上井盖承载力标准 | 在车行道(含快车道和慢车道)上的各类管线井盖应使用承载能力等级为D(承载能力为400KN)及以上的井盖,应使用可调试4防型(防沉降、防噪音、防盗窃、防返涌)球墨铸铁井盖。人行道上应使用承载能力等级为B(承载能力为125KN)及以上的井盖。 |
2 | 井盖井座与路面之间出现脱离、松动现象 | 拆除原井盖井座,重新安装。安装井座时,采用细石混凝土坐浆或灌浆,强度不小于30Mpa。检查井井盖应安装稳固,井盖与路面平顺连接,高差应控制在±5 mm内。 |
3 | 井盖出现开裂、变形、缺角、破损现象 | 更换新井盖,井盖与井框总间隙小于8毫米。检查井井盖与井框高差应控制在±5毫米内,雨水篦子井盖与井框高差应小于等于0或大于等于-10mm。 |
4 | 井周破损,井周1.5m×1.5m范围内路面出现碎裂、坑槽、变形、松散、脱层剥落现象 | (1)井周1.5m×1.5m范围内原路面拆除重建,重新安装井盖框。 (2)井座周围和面层以下道路结构部分应夯填密实,其强度和稳定性不应小于该处原道路结构要求。 (3)检查井井盖应安装稳固,井盖与路面平顺连接,高差应控制在±20 mm内。 (4)雨水篦子应安装稳固,井盖与路面平顺连接,高差应小于等于0或大于等于-20mm。 |
5 | 路框差超标,窨井盖与相邻路面出现沉陷或凸起现象,检查井高差大于20mm或小于-20mm,雨水篦子高差大于0或小于-20mm的 | |
6 | 窨井盖存在歪斜、响动、反扣等问题 | 重新将井盖复位,使之稳固。发生响动的井盖应安装防震橡胶圈,确保与井盖底部或井座连接牢固平整。 |
7 | 车行道上的井盖为非可调式防沉降球墨铸铁井盖 | 在车行道(含快车道和慢车道)上的各类管线井盖应使用承载能力等级为D(承载能力为400KN)及以上的井盖,应使用可调试4防型(防沉降、防噪音、防盗窃、防返涌)球墨铸铁井盖。 |
8 | 检查井内未安装防坠网 | 加装防坠网。 |
9 | 检查井井盖上未标识产权单位和检查井类型 | 井盖及井座内壁应标明行业标示、产权单位、井盖类别、承载等级、井盖直径、厂商标志、执行标准、产权单位或维护单位的联系电话等。 |
10 | 人行道盲道等无障碍设施范围内设置有井盖设施 | 更换为隐形井盖,覆盖盲道板等无障碍设施。 |
附件2
全区城市窨井盖问题治理专项整治排查表
设区市牵头单位:(加盖公章)
市(县) | 井盖类型 | 现有数量 (个) | 问题窨井盖数量 (个) | 完成整改数量 (个) | 计划全部完成 整改时间 | |
其中 | 1.设区市 | 供水 | | | | |
排水 | | | | | ||
燃气 | | | | | ||
电力 | | | | | ||
通信 | | | | | ||
广播电视 | | | | | ||
其他 | | | | | ||
2.xx县城(城关镇)或xx县级市 | 供水 | | | | | |
排水 | | | | | ||
燃气 | | | | | ||
电力 | | | | | ||
通信 | | | | | ||
广播电视 | | | | | ||
其他 | | | | | ||
…… | …… | | | | | |
合计 | 设区市(建成区) | | | | | |
县城(城关镇) 及县级市 | | | | |
注:1. 窨井盖类型:供水、排水、燃气、电力、通讯(含国防光缆)、广播电视等。
2. 本表电子版请用EXCEL格式上报。
附件3
城市窨井盖问题治理专项行动联络员登记表
设区市牵头单位:(加盖公章)
姓名 | 单位及职务 | 办公电话 | 手机 |
| | | |
注:本表须经单位分管负责同志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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