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某不服《关于旧楼加装电梯提取
住房公积金的复函》案
案件性质公积金
基本案情
2016年4月1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关于旧楼加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2016年4月12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旧楼加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复函》,主要内容为:“虽然《广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试行办法》中规定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可以通过提取住房公积金来筹集资金,但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细则需经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审批通过才可执行,我中心于2012年提交关于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议题上第二届七次管委会审议,未通过审议。所以,目前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规定的职工可提取的情形不包括旧楼加装电梯。申请人对该复函不服,提起行政复议。”
复议结果:撤销,责令限期重做
复议理由:本案争议的焦点:以无住房公积金提取细则为由不同意旧楼加装电梯提取公积金是否合法适当?
复议机关认为,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广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试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所需要的资金,可以申请使用房屋所有权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电梯也属于房屋的一部分,应属于该范畴。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关于旧楼加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被申请人以“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细则需经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批通过才可执行”为由不同意申请人的申请,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取公积金申请的处理,明显与上述规定不符。
此外,广州市新旧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法都规定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可以申请使用公积金,但2012年至申请人申请提取公积金时,被申请人仍未通过提取细则,不符合行政效能的要求,也不符合服务型政府的要求。因此,复议机关撤销了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旧楼加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复函》,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对申请人的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指导要点
行政复议个案推动旧楼加装电梯提取公积金政策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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