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培印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乡镇供热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停热问题。《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用户停止用热,造成相邻用户室内温度持续低于本条例规定的最低温度的,供热单位应当恢复供热。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我厅于2021年12月1日印发《关于做好<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加快制定关于停热的配套政策。
二、关于乡镇企业供热管线改造补助问题。2020年,为了重点解决老旧供热管网破损严重、能源浪费、故障频发、群众反映供热不达标等突出问题,我省自2020年起实施全省城镇老旧供热管网改造三年行动(2020—2022),省级财政给予政府一般债券支持。我省目前实施的城镇老旧供热管网改造三年行动实施范围主要为市县城关镇老旧供热管网,乡镇供热管线改造暂未纳入我省已实施的老旧供热管网改造三年行动计划之中。下一步,我厅将配合省财政厅研究推进乡镇供热老旧管网改造工作支持政策。
三、关于供热温度标准问题。《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在供热期内,供热单位应当保证居民卧室、起居室(厅)温度全天不低于20℃,其他部位应当符合设计规范标准要求。非居民用户的室内温度应当符合设计规范标准要求,检测方法参照居民室温检测方法。供用热双方在合同中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现行的供热设计规范《实用供热空调设计手册》(第二版)规定了相关民用建筑冬季供暖室内设计温度,如:餐饮、饮食、小吃室内设计温度为18℃,鱼、肉、蔬菜营业厅室内设计温度为18℃,副食、杂货营业厅设计温度为16℃等。下一步,我厅将印发文件,明确非居民用户设计标准。
最后,感谢您对我厅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今后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
承办人:顾文涛
联系电话:0451-53633357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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