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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执法质量 规范执法行为

时间:2022-06-02 作者:佚名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为探索建立行政处罚绩效评估制度,提升城市管理执法质量和效率、规范执法队员行政执法行为,近期,重庆市印发《重庆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城市管理执法效能评价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评价办法》),要求遵循“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突出重点、注重实绩,监督约束、激励保障,层级监督、自我监督”等原则开展效能评价。

  亮点一:设立执法效能评价工作领导小组

  《评价办法》明确总队要成立执法效能评价工作领导小组,总队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分管法制处的副总队长担任常务副组长,班子其他成员担任副组长,总队综合处、政治处(纪检室)、法制处、市政公用设施执法支队、市容园林绿化执法支队、城市违法建筑执法支队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总队法制处,负责日常工作。

  总队法制处负责统筹协调、组织实施执法效能评价工作,提出年度执法效能评价结果建议。总队各执法支队负责按照《评价办法》常态化开展内部自我评价监督,并在年度执法效能评价中提供基础数据及资料。执法效能评价以核验各项基础资料为主,必要时可以向执法支队、执法人员调查核实有关情况。执法效能评价结果建议报送总队长办公会审议,审议通过后发布年度执法效能评价结果通报。

  此外,为确保客观公正,《评价办法》要求执法效能评价结果建议应当告知被评价执法支队。被评价执法支队如有异议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意见反馈到总队法制处。总队法制处应当对评价结果建议进行复核,有不当之处的及时进行修正。

  亮点二:设立“7+22”评价指标

  《评价办法》设置执法办案、执法行动、执法检查、执法巡查、信访投诉举报办理、案卷评查等7类执法效能评价指标,满分100分。其中,市政公用设施执法支队、市容园林绿化执法支队评价指标类别为执法办案、执法行动、执法检查、执法巡查、信访和投诉举报办理、案卷评查、普法责任制落实情况;城市违法建筑执法支队评价指标类别为执法办案、执法行动、执法巡查、信访和投诉举报办理、案卷评查、普法责任制落实情况。

  与此同时,结合实际动态制定办案数、结案率、行政处罚职权履行率等情况,设置了22项年度评价指标。例如,在加分项方面规定,推动市城市管理局或者市级其他部门出台有针对性、创新性的城市管理执法规范性文件或者城市治理有关文件的每件加1分;推动市政府或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出台有针对性、创新性的城市管理执法规范性文件或者城市治理有关文件的每件加3分。在减分项方面,案件办理中存在不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指南》基础项目规定情形的每次扣1分,发生不文明执法行为的每次扣1分等。

  亮点三:明确“1票否决”的9种情形

  《评价办法》规定,总队各执法支队有9种情形之一的,评价结果直接确定为不达标,并对执法支队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员进行约谈。

  这9种情形包括:发现违法行为线索,符合立案条件,无正当理由不予立案查处的;收到信访和投诉举报事项,对属于法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不予受理或者问题属实而不依法处理、纠正的;涂改、隐匿、伪造、偷换证据材料或者指使、支持、授意他人作伪证,影响行政处罚案件公正办理的;人民法院或者行政复议机关作出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变更、确认违法等判决或者决定的;被人民法院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认定为不履行法定职责,判决或者决定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的;被上级行政机关决定撤销具体执法行为或者责令履行法定职责的;因执法过错,导致承担国家赔偿的;执法人员因执法过错、违纪违法问题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由于工作失误或者执法过错,发生严重执法冲突或者负面舆论事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亮点四:设立4种情形的容错机制

  考虑到一些特殊情况,《评价办法》设立了容错机制,引导执法队员务必求真务实、真抓实干,创造出经得起实践检验的实绩。

  《评价办法》明确,总队各执法支队发生4种情形之一的不予扣分,包括因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不明确,造成案件定性、处理存在争议的;因行政相对人的过错或者由于不可预见、无法抗拒的原因造成执法过错发生的;已尽合理检查义务、调查义务、审查义务,但因检验、检测、鉴定结论、协助认定等前置行为错误造成执法过错发生的;因科学技术、监管手段等客观条件的限制,未能发现存在问题或者无法定性造成执法过错发生的。

  亮点五:进一步强化考用结合

  只有把考核结果与培养教育、管理监督、激励约束、问责追责、能上能下、治庸治懒等结合起来,才能最大限度调动党员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评价办法》明确了优秀、达标、不达标三个评价结果档次。其中得分90分以上的为优秀档次,得分60分以上不满90分的为达标档次,得分不满60分的为不达标。

  其中,执法效能评价结果为优秀的,执法支队负责人和有关执法人员在评先评优中优先考虑。执法效能评价结果为不达标的,取消执法支队负责人当年年度考核评优资格,由总队对该执法支队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连续两年执法效能评价结果不达标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该执法支队责任人给予调离岗位等处理。

  摘自《中国建设报》2022.05.17记者王晓霞


原文链接:https://www.mohurd.gov.cn/xinwen/dfxx/202205/20220519_76614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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