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招投标市场良性竞争,深化招投标领域“放管服”改革,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近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修订了《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新《办法》的修订出台,主要优化评标办法、解决串通投标、招标人责权不对等的问题。一是推行招标人负责制。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是招标活动的第一责任人,招标人应承担招标过程、招标结果的主体责任。体现简政放权的理念,强化招标人权责意识,扩大招标人自主权。二是探索推进评定分离。招标人可以按照“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根据报价情况和技术咨询建议,结合对中标候选人合同履行能力和风险复核情况,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不排序的中标候选人中择优自主确定中标人。即“由评标专家通过打分确定中标人的方式”改为“专家只是定性评审,只对投标文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提出意见,并推荐合格的3家及以上候选人,在定标环节,明确了自主定标的程序,推荐了价格竞争定标法、集体议事法、直接投票法等定标方法,由招标人择优确定中标人”。三是优化评分标准。对“由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或推荐排序的中标候选人”的评分标准,弱化报价对竞标的影响,两种报价得分计算方式随机选择,进一步遏制围标串标,同时,将投标人的建筑市场信用引入评标,进一步完善建筑市场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此次修订《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是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强化责任担当,积极主动作为,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高质量发展依托法治提升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举措,确保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在全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落地落实、见行见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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