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4日上午,江苏省召开《江苏省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新闻发布会。作为全国首个规范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的省级政府规章立法项目,《办法》是江苏进一步推动全省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工作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副厅长张钧介绍,《办法》提到的政府投资工程,包括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等非经营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集中建设,指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专业单位,对政府投资工程按照项目管理层级实施统一专业化管理,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使用单位的组织建设方式。在此基础上,省、设区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适用集中建设的具体范围。
从分散建设到集中建设,江苏率先探索集中建设管理
记者了解到,在集中建设工作开展以前,政府投资工程普遍采用分散建设的模式,不同程度存在着建设管理水平低、管理责任不明、投资效益差、部门监管不力等问题。2017年,江苏率先在全国开展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管理的创新探索和实践,省政府印发了《关于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意见》,提出“加快政府投资工程集中组织建设”。
从第一个“吃螃蟹”开始,江苏不断更新升级集中建设管理办法,在13个设区市和县市区逐步推进并取得明显成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厅长王学锋介绍,目前江苏已有集中建设监管单位155个、实施单位645家,从业人员约3万人。据统计,2019年以来,全省实施集中建设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3114个,总建筑面积1.26亿平方米,总投资8474亿元,获国家级奖项24个、省级奖项190个,集中建设工作呈现“全省联动、整体推进”的良好态势。
为了更好地统筹和推进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省政府成立了省级政府投资非盈利工程集中建设领导小组,并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设立了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管理处,加强集中建设工作的指导监督。据了解,2019年以来省级层面批复项目131个,总投资356亿元,总建筑面积463万平方米,已交付使用项目32个。已交付项目中,未出现“三超”现象,平均节资率达10%以上。
明确范围和责任,多方面监督管理集中建设
此次出台的《办法》包括总则、集中建设的实施、集中建设的监督管理以及附则,共四章二十八条。《办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领导集中建设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是集中建设工作主管部门;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做好集中建设相关工作;教育、卫生健康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使用单位依法履行职责。
明晰集中建设工作责任分工。以基本建设程序为主线,梳理实施单位和使用单位从项目立项、方案设计、规划许可、初步设计和概算,到施工图设计及其审查、消防设计审查、施工许可、城建档案登记、工程竣工验收、项目移交、产权办理等环节的工作责任分工。规定使用单位负责提出项目使用需求,办理项目建议书等前期相关手续;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建设,落实安全生产、工程质量、工期进度、投资控制等管理责任,并对实施单位、使用单位必要的协同配合作出规定。
完善监督管理机制。从人大监督、行政监督、审计监督以及社会监督等多方面建立完善监督管理机制。明确巡查抽查、考核评价、奖惩等制度,并要求地方人民政府将集中建设纳入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重大事项。
加强集中建设资金管理,保障农民工工资权益
在集中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方面,《办法》规定实施单位会同使用单位提出项目建设资金年度预算申请,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并严格执行。实施单位应当加强项目建设资金管理,按照项目单独核算,保证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项目非因法定事由致使投资超过概算的,可以相应扣减实施单位的集中建设管理费用等,加大概算执行力度。需要注意的是,项目建设资金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时筹措并拨付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实施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并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支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记者 刘畅
2023年10月25日《南京晨报》A0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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