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讯通中心

欢迎来到 住房保障调查网!!

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关于印发《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准入标准和供应标准》的通知 ( 2020-06-02 )

时间:2021-03-16 作者: 来源:

  沪房规范〔2020〕5号

  各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发展改革委、民政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准入标准和供应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房屋管理局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

  市发展改革委 市民政局

  2020年4月17日

  

  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准入标准和供应标准

    根据《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6号),制订本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准入标准和供应标准。

    一、准入标准

    同时符合下列标准的本市城镇户籍居民家庭,可以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一)家庭成员在本市实际居住,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3年,且在提出申请所在地的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2年。

    (二)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

    (三)3人及以上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7.2万元(含7.2万元)、人均财产低于18万元(含18万元);2人及以下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和人均财产标准按前述标准上浮20%,即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8.64万元(含8.64万元)、人均财产低于21.6万元(含21.6万元)。

    (四)家庭成员在提出申请前5年内未发生过住房出售行为和赠与行为,但家庭成员之间住房赠与行为除外。

    同时符合上述标准,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单身人士(包括未婚、丧偶或者离婚满3年的人士),男性年满28周岁、女性年满25周岁,可以单独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户籍家庭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对象,调整住房面积核算方式的具体办法,以及非沪籍家庭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准入标准,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二、供应标准

    对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按照下列标准供应:

    (一)单身申请人士,购买一套一居室。

    (二)2人或者3人申请家庭,购买一套二居室。

    (三)4人及以上申请家庭,购买一套三居室。

    (四)申请家庭人员较多、申请家庭人员代际结构较复杂或者经区住房保障机构同意,申请家庭将原有住房交政府指定机构收购的,区政府可以酌情放宽住房供应标准,但须报市房屋管理局备案。

    申请家庭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和房源供应数量,选择申请购买较小的房型。

  本标准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相关稿件 《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准入标准和供应标准》政策解读材料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住房保障调查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联系本网站索取稿酬。

北京政讯通新媒体技术研究院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

北京政讯通新媒体技术研究院

住房保障调查网 zfbzdc.org.cn 版权所有。

京ICP备17054891号-60

 联系电话:010-56232582 13391776757 010-56278284 13366461258 010-53386795
监督电话:18511526897,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邮箱:qgzfyjsfzdyzx@163.com  客服QQ:321579164 通联QQ:3115014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