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伴随我省房地产业蓬勃发展,物业服务市场也快速扩展。2017年,国家“放管服”改革取消了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审核,物业行业准入门槛降低,服务质量难以保证,物业服务企业不守信、不守约行为呈现递增趋势。为进一步构筑行业信用监管体系,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物业新型监管机制,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监管力度,规范企业经营行为,近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现行法规制度,制定了《河北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将信用信息作为实施行业信用监管的重要参考,通过为物业服务企业出具信用等级报告,运用信息公示、信息共享和信用约束等手段,规范其日常服务行为。同时,《办法》增加了对物业服务企业守信激励措施,引导物业服务企业加强行业自律、诚信经营,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物业服务市场环境,保障我省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办法》共分7章,合计32条,在总则部分明确了《办法》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以及信用信息和外埠物业服务企业的定义。
《办法》将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分为基础信息、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其中,基础信息包括物业服务企业的注册信息、从业人员信息、服务项目信息等反映物业服务企业基本状况的信息。同时对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均作出明确说明。
《办法》明确了信用信息的采集和记录。信用信息采集遵循““谁监管、谁采集”和“合法、客观、公正、审慎、准确、及时”的原则。对基础信用信息、良好行为信息、不良行为信息的采集、审核和记录要求作出详细规定。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根据物业服务企业信用分值评定。信用评级按照《河北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评分标准》进行,分为:A级(信用优秀)、B级(信用合格)、C级(一般失信)、D级(严重失信),企业的信用分值和信用等级随信用信息的变化而动态变化。
《办法》对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的披露和使用均作出明确制度。良好行为信息、不良行为信息、守信激励信息等信用信息,永久保存并计入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对确定为守信激励对象的物业服务企业,给予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过程中优先办理等便利、在政府性资金安排和项目支持中列为优先选择对象、在招投标管理和示范项目考核等工作中采取信用加分等、在日常监管中适当减少抽检和检查频次等七类激励、奖励措施。
物业服务企业、各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中均负有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下一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指导各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加大对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监管力度,严厉查处各类失信失约行为,保障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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