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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房地产市场主体严重失信名单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时间:2021-03-16 作者: 来源:

   

  近年来,伴随我省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部分市场主体不守信、不守约行为也呈现增长趋势,由此引发的投诉、信访日益增多,房地产企业的诚信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问题之一。

  为进一步加大市场监管力度,建立和完善市场主体信用制度,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2019年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了《河北省房地产企业严重失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有效期为1年)。办法实施以来,各地主管部门先后将74家严重失信企业纳入“黑名单”管理,有力震慑了各类市场主体违法违规行为,取得了较好的工作成效。文件实施过程中,也积累了一定的工作经验和好的做法。为进一步促进我省各类房地产市场主体诚信履约,营造主体诚信、监管有力、市场有序的行业发展环境,2019年12月,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河北省房地产企业严重失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制定了《河北省房地产市场主体严重失信名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1年1月1日期施行。 

  《办法》明确了信用约束对象范围。根据《关于对房地产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7〕1206号)关于联合惩戒对象的有关规定,明确失信约束对象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经营活动的房地产开发、物业服务、房地产经纪、住房租赁、房地产评估等企业或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和失信行为有关责任人员。 

  《办法》明确了“黑名单”有效期实行分档管理。在《办法》中,将纳入“黑名单”管理的期限按严重程度和管理需要划分为6个月、12个月两个档次进行管理。 

  《办法》明确了“黑名单”认定和移除程序。明确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照信息采集、信息告知、信息录入、信息移除等程序,根据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进行认定和移除管理。同时,各级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审批部门对查处的严重失信行为,要在查处后10日内,通报或抄告本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办法》明确了信用修复程序。按照“谁认定、谁修复、谁负责”的原则,自列入之日起有效期过半后,列入“黑名单”的市场主体积极履行相关义务,主动纠正失信行为,且未再次发生严重失信行为的,在作出书面承诺保证并提交相关佐证材料后,由认定部门按程序将其移出“黑名单”。

  《办法》明确相关惩戒措施。对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市场主体,分别采取行业惩戒和联合惩戒措施。行业惩戒主要为加大日常监管、限制行政审批、市场禁入和取消评先评优等措施;联合惩戒依据《关于对房地产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7〕1206号)有关规定实施。 

  下一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指导各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加大对房地产市场主体的信用监管力度,严厉查处各类失信失约行为,保障房地产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谢江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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