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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的通知》的解读

时间:2021-03-16 作者: 来源:

  

  关于《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的解读

  

  为认真贯彻落实《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安全管理,切实管控建筑施工重大安全风险,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通知》背景和必要性

  2009年,我厅出台规范性文件《湖南省建筑工程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实施细则》(湘建建[2009]303号)和《湖南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管理办法》(湘建建[2009]304号),强化建筑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并一直延用至2018年,目前已失效。

  2018年3月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并明确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的危大工程安全管理作了详细的规定。同年5月17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为进一步贯彻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加强和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大工程安全管理,下发了《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为认真贯彻落实该部令和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切实管控施工重大安全风险,有效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结合我省实际,我厅特制定了《通知》。

  二、《通知》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内容共三条,第一条提出了学习、宣传部令和文件的相关工作要求;第二条结合我省实际,从施工单位落实主体责任、监理单位落实监理责任以及落实危大工程专家论证制度等三个方面提出具体要求和规定;第三条就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提出了工作要求和措施。

  三、《通知》征求意见和审查情况

  在制定《通知》过程中,我处充分听取和征求了省质安监总站、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部分施工、监理企业意见,并通过了厅相关处室的合法性审查和必要性审查。

  四、法律依据及有关问题的说明

  1.对《通知》有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政策性文件。

  说明:主要依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湖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87号)等法律法规。

  2.关于《通知》中“二、加强危大工程安全管控,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第(一)款“落实施工单位危大工程安全管控主体责任”相关内容

  说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二)土方开挖工程;(三)模板工程;(四)起重吊装工程;(五)脚手架工程;(六)拆除、爆破工程;(七)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标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责任:(一)建立健全质量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和重大危险源监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等制度;(二)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三)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依法足额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四)严格工序管理和施工质量检验;(五)制定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项目负责人对该项目的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负责;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重大危险源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和日常巡查,对违章指挥和违章操作的行为予以制止,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处理,对重大事故隐患还应报告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湖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履行下列职责:……(七)定期研究和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八条:“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九)督促本单位落实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措施;……”第二十一条:“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建立负责人带班考勤档案,如实记录负责人的带班时间、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等信息。……”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加强重大危险源管理:(一)建立重大危险源辨识登记、安全评估、监控整改等工作机制;(二)采用先进技术手段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现场动态监控;(三)定期对重大危险源相关设施设备进行检验、检测;(四)设立重大危险源安全警示标志;(五)制定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确岗位、班组、车间、安全管理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责任,以及事故隐患排查的频次、要求和事故隐患处理措施。”

  3.关于《通知》中“二、加强危大工程安全管控,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第(二)款“落实监理单位危大工程安全管控监理责任”相关内容

  说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必须配备与建设工程项目相适应的专业监理人员,按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对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实施监理,承担监理责任:(一)审查施工单位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保证措施;(二)查验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以及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证;(三)督促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隐患进行整改;情况严重的,责令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通报建设单位;对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四)对建设工程拟使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验收认可,对建设单位拨付工程款审核签字;必要时,对建设工程使用的构(配)件、预拌混凝土的生产过程和钢筋的加工过程进行监理;(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和工程阶段性验收;(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37号令)第十七条“对于按规定需要验收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第十八条“监理单位应当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列入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应当针对工程特点、周边环境和施工工艺等,制定安全监理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

  4.关于《通知》中“二、加强危大工程安全管控,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第(三)款“严格落实专家论证制度”相关内容

  说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第十二条:“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专家应当从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的专家库中选取,符合专业要求且人数不得少于5名。与本工程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第二十五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专家库,制定专家库管理制度,建立专家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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