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备案和抽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试行)》的解读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及抽查工作,落实建设工程消防安全责任,我们组织起草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试行)》(以下简称《通知》),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通知》的必要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年4月23日修订版)《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职责机构编制的通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应急管理部关于做好移交承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的通知》(建科函﹝2019﹞52号)《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五部门关于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承接有关工作的通知》(湘建建〔2019〕123号)等文件要求,从2019年4月中下旬开始,我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陆续开展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及抽查有关工作。此项工作,是法律赋予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新的神圣职责,是中央和省机构改革、“放管服”改革的部署要求。由于住建部令第51号对申报方式、备案抽查比例等只提出了原则性要求,,鉴此,亟需出台本文件,对具体工作需要进行明确,指导基层依法依规依程序地有效开展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及抽查有关工作。
二、《通知》的制定依据
《通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等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范和我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有关规定等;借鉴北京市、广西省、福建省等地做法。
三、《通知》的主要内容
《通知》共分五部分,明确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有关工作的责任、申报方式、申报材料、备案抽查比例、现场检查、办理时限、办理结果出具方式、联合验收衔接等。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责任”规定了市(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本级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其他由市州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法依规并结合各地实际确定。省政府明确下放管理层级、跨行政区域及省委省政府指定交办的项目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按照有关文件执行。
(二)“申报方式”规定了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采取网上申报的方式。对已通过“湖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办理的项目,通过“湖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申请;对未通过“湖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办理的项目,通过“湖南省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管理系统”申请。
(三)“申报材料”规定了申请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应提交消防验收申请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主要包括建筑、通风空调、给排水、电气、火灾自动报警等涉及消防施工的竣工图纸)。
(四)“备案抽查比例”明确了抽查比例为人员密集场所50%、其他20%。
(五)“现场检查”明确了现场检查由两名以上(含两名)执法人员组成现场检查承办小组,实行组长负责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特殊建设工程和确定为检查对象的其他建设工程进行现场检查,并对现场检查内容进行了规定。
(六)“办理时限”明确了消防验收时限为八个工作日,消防备案时限为当即,备案检查时限为八个工作日,检查复查时限为七个工作日。
(七)“办理结果出具方式”规定了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办理结果应通过“湖南省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管理系统”向建设单位出具,并即时向社会公示。
(八)“联合验收衔接”规定了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作为竣工联合验收内容。实行联合验收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统一出具。
四、需说明的几点
(一)关于办理时限。《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规定消防验收和备案检查办理时限为15日。按照建设工程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要求,《通知》中规定消防验收和备案检查办理时限为8个工作日。
(二)关于备案抽查比例。主要参照湖南省消防救援部门原抽查比例“人员密集场所50%,其他20%”、《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比例的通知》(吉建消〔2020〕3号)“人员密集场所及设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包含新建、改建和扩建),抽查比例为50%;其他建筑工程,抽查比例为10%”、《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近一阶段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的指导意见》(苏建消防〔2019〕336号)“人员密集场所50%、其他工程5%”、《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及抽查有关工作的通知(试行)》(京建发〔2019〕305号)“住宅5%、办公5%、人员密集场所50%、公众聚集场所50%、易燃易爆场所50%、厂房20%、其他5%”、《河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导则(试行)》(冀建质安函〔2019〕117号)“住宅5%、办公5%、人员密集场所50%、公众聚集场所50%、易燃易爆场所50%、厂房20%、其他5%”、《福建省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管理办法(试行)》(闽建〔2019〕2号)“按不少于5%的比例进行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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