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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道路建设与管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1-03-16 作者: 来源:

  黑建工〔2020〕14号

  

  各市地住建局、城管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关于加强建设领域工程质量管理的工作要求,切实提升我省工程质量监管工作水平,加强市政道路建设与管护管理工作,现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加强市政道路招投标、设计阶段的监督管理
(一)加强新建市政道路工程统筹工作。住建部门应协调督促市政道路工程实施主体统筹谋划各类地下管线和地上城市部件,项目生成过程中应统筹考虑地下供热、供水、供气、排水、电力等各种管线,协调地上交通、照明和绿化等建设,防止和减少市政道路完工后因地下管线施工形成“拉链”工程。
(二)严格招投标管理。住建部门应加强对市政道路工程招投标过程监督管理,督促工程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履行招标人责任义务,政府投资市政道路工程应推行全过程咨询和工程总承包,及时制止纠正招标文件中出现的违法违规及排斥性、倾向性内容,加强对评标专家和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加大对围标串标、挂靠投标等违法问题调查处理力度,不断优化招投标环境,保证招标质量,加大招投标事中事后管理,强化中标企业合同履约监管,建立和完善招投标各方主体信用评价体系,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
(三)强化设计质量监管检查。住建部门应加大对设计单位设计质量监管,严禁设计单位允许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设计任务,发现设计单位在设计图纸中指定建筑材料、构件设备等生产厂家的要依法予以处罚。指导督促设计单位建立健全内部质量保证体系,深入现场进行实地勘察减少专业交叉引发施工质量问题,严格按照设计质量管理流程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范进行设计。
二、落实市政道路施工阶段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一)明确市政道路工程项目实施主体职责。各地市政道路工程项目实施主体应当健全项目法人责任制,依法落实工程建设单位责任,依据规定将工程项目录入省工程项目信息化监管平台。项目实施主体应当主动配合、接受工程所在地住建部门履行工程质量监管职责,不得拒绝住建部门依法依规对工程的指导、检查、监督、管理工作。
(二)落实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质量安全责任。建设单位应在市政道路工程施工前依法依规办理施工许可,不得“无证施工”、“先施工后办证”。施工单位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市政道路工程常见质量问题治理和危大工程施工方案,并落实责任人和具体治理措施,施工前要坚持“样板”引路,认真落实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各项要求。强化季节性施工质量管控、防止市政道路地基软化造成坍塌事故。监理单位应严格审核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方案并加大巡视检查力度,认真落实监理报告制度,发现工程质量存在问题的依据规定及时报告住建部门。
三、严格市政道路竣工验收管控
(一)严格竣工验收备案工作。市政道路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在接到施工单位所提交的建设工程竣工报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依法依规组织工程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及时办理备案手续。住建部门要根据本地区市政建设实际,指导、督促工程建设单位及时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坚决治理“不验收备案擅自使用”、“不依法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使用” 等市政道路验收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加强市政道路完工后交接工作。工程已经完工并达到标准规范和合同要求的,施工单位应当与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移交手续,建设单位不得违反合同约定拒绝接收工程,工程移交后按照职能分工由属地市政管护单位承担起工程日常管护责任。项目竣工备案后建设单位应依法将工程资料移交城建档案机构。各地负责市政道路管护维修单位参与工程移交的,对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缺少工程建设资料影响日常管护工作的问题应当提出整改意见,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施工单位等责任单位进行整改,整改合格的方可办理移交手续。
四、完善市政道路管护阶段质量安全的监管机制
(一)健全完善市政道路日常维护保养制度。各地应落实市政道路管护维修单位日常巡视检查职责,及时发现市政道路使用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健全完善市政道路工程管护工作联动机制,充分发挥城管网格员、街道、社区等发现问题的“哨点”作用,市政道路管护维修单位发现或接到各类问题报告后,应及时制定维修方案组织维修施工,确保市政道路工程日常使用过程中问题及时发现、及时维修。避免小毛病演变成大问题。
(二)加强管护工程质量安全管控。市政道路管护维修单位应当加强维修工程施工过程质量安全管理,按照工程安全施工标准在工程周边设置安全警示灯、严格落实有限空间安全作业规定要求;严把市政道路维修工程基础水稳砂、回填土质量,加强混凝土或沥青混凝土强度管控,冬期施工的应严格按施工方案落实覆盖保温措施,达到设计要求的方可投入使用。
(三)严格市政道路管护工程开挖审批。市政道路维修工程应按照规定办理施工开挖审批手续,属于抢险救灾工程的在完工后应履行报备手续并录入城管数字化平台。工程所在地负责办理管护维修工程相关开工手续的城管、交通、公安等部门,应严格市政道路管护维修工程开挖许可审批,按照“谁许可、谁负责”原则依法承担相应许可范围内监管责任。
五、切实加强市政道路工程质量安全工作监督执法
各级住建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市政道路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制度建设,加大市政道路工程质量监管工作力度,对违反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的行为,依法依规严惩重罚。建立市政道路施工、监理单位管理清单,将工程质量不达标、常见质量问题治理不到位的不良单位信息纳入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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