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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2021-03-16 作者: 来源:

  

  

  

  

  黑建罚字〔2020〕1号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

  处罚决定书(当事人)

  

  黑龙江鲁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根据《阿城区新利街道污水收集管网工程第四标段“12·23”坍塌事故调查报告》,你单位在哈尔滨市阿城区新利街道污水收集管网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因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视不够,在未完成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未完成施工组织设计、招投标时确定的项目管理人员没有到位情况(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下,违法开展建设施工活动。且在组织施工过程中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从而导致发生一起沟槽边坡坍塌事故,造成4人死亡。上述行为违反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第四条第二、三、四、六、七、八、十、十一项。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建质〔2008〕121号)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二)项,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90日的行政处罚。

  上述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期限: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履行地点:哈尔滨。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12月4日

  

  

  

  

  

  

  

  

  

  

  

  黑建罚字〔2020〕1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

  处罚决定书(存根)

  

  黑龙江鲁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根据《阿城区新利街道污水收集管网工程第四标段“12·23”坍塌事故调查报告》,你单位在哈尔滨市阿城区新利街道污水收集管网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因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视不够,在未完成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未完成施工组织设计、招投标时确定的项目管理人员没有到位情况(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下,违法开展建设施工活动。且在组织施工过程中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从而导致发生一起沟槽边坡坍塌事故,造成4人死亡。上述行为违反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第四条第二、三、四、六、七、八、十、十一项。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建质〔2008〕121号)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二)项,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90日的行政处罚。

  上述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期限: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履行地点:哈尔滨。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12月4日

  

  

  

  

  

  

  

  

  

  

  送 达 回 执

  事 由

  阿城区新利街道污水收集管网工程第四标段“12·23”坍塌事故

  受 送 达 人

  黑龙江鲁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送 达 地 点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送达文书

  名称及文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黑建罚字〔2020〕1号

  收 件 人

  签名或印章

  

  收 到 时 间

  年 月 日 时 分

  代收人证明

  代 收 理 由

  

  备注

  

  签发人

  

  送达人

  

  注: 1. 送达文书交受给送达人本人,如本人不在可以交给其成年家属或所在单位负责人代收。

  2. 如系代收,收件人应在收件人栏内签名或印章,并注明与受送达人的关系。

  3. 受送达人或代收人拒绝接受或不签名、印章时,送达人可邀请其邻居或其他证人到场,说明情况,把文书留在其住处,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绝的事由和送达日期,由送达人签名,即认为已经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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