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领导小组
黑建村〔2017〕11号
各市(地)、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财政局、扶贫办:
经省政府批准,现将《建档立卡贫困户中D级危房改造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附件:《建档立卡贫困户中D级危房改造方案》。
黑龙江省住房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扶贫开发
和城乡建设厅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10月16日
抄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政府。
附件:
建档立卡贫困户中D级危房改造方案
按照省政府第48次专题会议要求,现就建档立卡贫困户中D级危房改造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省委、省政府脱贫攻坚总体工作部署和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历次会议精神为指导,以保障贫困户住房安全为目标,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加大投入、创新方法、精准实施,确保两年内完成建档立卡贫困户危房改造任务。
二、改造形式
(一)鼓励购买、置换闲置农房。要统筹利用闲置安全农房,制定保障措施,畅通交易渠道,通过购买、置换闲置农房方式,解决住房安全问题。
(二)适量翻(新)建。在尊重农民意愿和充分利用闲置安全农房基础上,合理确定新建规模,原址拆旧单独翻(新)建住房。
(三)统筹建设农村公租房。考虑解决鳏寡孤独等困难群众居住安全保障需要,适当集中或分散建设农村公租房(幸福大院)。
三、建设标准
(一)基本保障面积标准。综合考虑北方地区建筑结构和贫困户基本安居需要,参照国家住建部要求,拟按户内人口数2人以下户30平米、3人户40平米、4人及以上户50平米,确定建档立卡贫困户新建住房基本保障面积标准。
(二)基本居住功能与结构。新(翻)建住房原则上以砖混结构为主,达到科学选址、结构安全的基本要求,户型设计和住房使用功能要合理,改造后的农房应有独立的卧室、厨房、室内卫生厕所,设置防寒门斗。
四、资金保障
(一)确定基本出资原则。建档立卡贫困户危房改造资金以中央补助、省级补助和地方政府自筹补助资金为主。统筹考虑市、县财政匹配能力,对市、县匹配资金比例不作硬性规定。在不增加贫困程度的前提下,鼓励贫困户适当出资参与改造,具体标准各县根据实际统一确定。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分配综合考虑当年地区贫困程度、改造工作重点、危房存量、财政支出能力、地方工作实绩等指标,确定分配资金选择因素,按因素法核算各地补助资金规模。
(二)大幅提高省级补助标准。充分考虑与中央补助政策衔接,并参照其他周边省区标准,省级财政对建档立卡贫困户中D级危房拆旧翻(新)建按户均1.4万元补助、建设农村公租房再按每户9000元补助(累计省级补助2.3万元)。依据8月31日省政府第48次专题会议后省住建厅、省扶贫办再次精准比对核实数据,贫困户D级危房拆旧翻(新)建67545户(含按国家改造政策可纳入D级危房改造的有宅基地无房户5642户)、建设农村公租房4182户,两年内全部完成改造任务。
(三)加强涉农资金整合。贫困县要用好涉农资金整合政策,切实加强涉农资金、农村社会事业资金和扶贫资金整合,统筹用于农村危房改造。各地要按户内人口数量、贫困深度等情况,制定分级分类补助标准,统筹使用改造资金。
(四)实施金融支持。对财政能力和资金整合困难的地区,鼓励财政贴息,争取政策性银行支持,通过信贷方式筹集改造资金。
五、产权形式
(一)农村公租房产权归公。农村公租房(幸福大院)产权归政府或村集体所有。
(二)D级危房拆除、在原有宅基地上翻(新)建住房产权归己。按国家法律法规,农民自有宅基地的合法使用权、处置权均受法律保护。综合考虑农村危房改造政策的历史衔接、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补贴性质,从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确保脱贫攻坚长效出发,D级危房拆除、在原有宅基地上翻(新)建住房产权仍归属农民所有。自建成之日起房屋产权人5年内不得出售或转让。
六、工作要求
(一)确保精准改造。对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的危房改造对象进行抽查核实,建立到村到户到人头的改造工作台账。
(二)加强技术指导。进一步完善技术标准体系,组织省、市、县三级技术服务小组和村镇建设管理人员,深入改造现场检查指导农户改造,实现质量安全管理全覆盖。
(三)严格督查考核。督促各地加快改造进度,对进度慢的县(市),实施红黄牌制度,对亮黄牌的进行约谈,对亮红牌的建议启动追责程序。
(四)规范资金使用管理。健全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坚持全过程监管,防止任何形式的挪用、挤占和滞留等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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