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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农村公租房(幸福大院)规划建设和使用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时间:2021-03-16 作者: 来源:

  黑建村〔2017〕5号

  

各市(地)、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财政局:
根据国家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加快建设农村集体公租房,兜底解决特困户住房安全问题的有关要求,为加强和规范农村公租房(幸福大院)规划建设和使用管理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产权性质
农村公租房(幸福大院)是由政府、村集体或社会捐赠出资,为农村特困人员、贫困残疾人家庭或无儿女依靠、无经济能力的鳏寡孤独等特困群体建设的住房,产权归乡镇人民政府或村集体所有,可周转使用,具有公共租赁性质的农村保障性住房。
二、建设标准
(一)建设计划。各县(市、区)要以满足符合保障条件的特困群体住房急需为基本依据,科学确定农村公租房建设计划,严格控制建设总规模。
(二)规划选址。要充分考虑人口转移、村屯撤并等因素,新建农村公租房项目应在规模较大的中心村或乡镇政府所在地规划选址,采用多户连脊式和南北朝向设计,并达到防灾减灾、防寒保暖基本要求。
(三)建设方式。可采取集中新建、利用旧校舍和旧厂(场)房修缮改建等方式建设;也可通过购买中心村闲置旧砖房、乡镇存量商品房等方式为农村公租房房源。
(四)建设面积。新建农村公租房应按户均人口,分户型设计建造,建筑面积应控制在20至35平方米左右。通过改建或购买闲置房筹集的房源,面积较大的,应进行隔断分户改造,无法间隔的可采取合住方式控制面积。
(五)结构功能。农村公租房必须突出节能、实用、耐久要求,通过新建或改造方式建设的农村公租房主体必须采用砖混结构,严禁建设彩钢房。新建农村公租房要合理配建小仓房、自留菜地等生活设施。有条件的可配建独立或集中式卫生厕所。平面布局要以“一屋一厨”为主,进户门必须设置防寒门斗。室内外墙体以简单粉刷涂料为主进行装修。
(六)建设管理。农村公租房新建或改造项目应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相关手续,严格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认真组织竣工验收,及时做好产权登记。
三、入住管理
(一)入住条件。没有被供养能力的鳏寡孤独等特困户可申请入住,但须自愿拆除原有危房。无特殊情况,凡特困户有子女的、有独立安全住房,且人均住房面积在18平方米以上的,原则上不在农村公租房保障范围之列。
(二)分配程序。严格按照困难程度、危房等级统筹分配,建立“个人申请、村委会公投、乡镇核准并公示、住建部门备案”的程序,确保分配公开公正公平。
(三)流转管理。入住的特困户只有公租房使用权,没有收益和处置权,各地必须建立农村公租房产权和使用流转台账,完整记录公租房坐落、面积、使用人、流转情况等必要信息。
(四)后续维护。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各县(市)要明确后续管理维护责任,建立长效机制,保证必要的物业管护经费投入。各地主管部门应按省住建厅有关规定对农村公租房实行统一编号,统一挂牌管理。
四、几点要求
(一)提高认识。要充分认识建设农村公租房是实现兜底解决特困群体住房安全的有效途径,落实县(市)的主体责任,真正把底数摸清,任务理清,调动乡镇和中心村的积极性,把党的惠民政策落到实处。
(二)拓展渠道。要加大政策扶持和地方财政资金投入力度。积极发动村集体和帮扶单位、爱心企业、慈善机构等社会各方力量,鼓励通过宅基地复垦收益、帮扶单位支持、社会各界捐赠、本土乡绅自愿投入、当地知名企业有偿冠名等措施,筹集建设和管护资金。
(三)坚持标准。不搞超标建设、不搞过度装修、不搞盲目攀比。要把建设房屋质量和安全放在首位,充分保证房屋结构安全、冬季保暖、生活设施配套齐全。要严格入住标准,不得随意扩大入住群体范围,严格杜绝不合条件人员侵占公租房资源现象发生。
(四)加强监管。市县住建、财政部门和各乡镇政府要加强农村公租房产权登记、分配入住、管理维护等方面工作的监督检查。特别是要加强公有财产使用处置监管,防止出现公有财产流失和不当使用行为。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17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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