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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广东省能源局 广东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开展第二批智能光伏试点示范申报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1-04-19 作者: 来源:

各地级以上市(不含深圳)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能源、乡村振兴(扶贫)主管部门: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国家乡村振兴局综合司关于开展第二批智能光伏试点示范的通知》(工信厅联电子函〔2021〕32号)要求,组织开展第二批智能光伏试点示范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申报单位按要求填写智能光伏试点示范申报书,向所在地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

  二、请各地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能源、乡村振兴(扶贫)主管部门进行实地考察和评审,组织推荐申报,并出具六部门联合盖章的推荐意见函,连同申报材料(纸质版一式三份和电子版光盘)于4月10日前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电子信息处)。同时抄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农业农村厅、能源局、乡村振兴局。

  三、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农业农村厅、能源局、乡村振兴局对申报材料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按要求推荐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深圳市的申报材料请报送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附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国家乡村振兴局综合司关于开展第二批智能光伏试点示范的通知(工信厅联电子函〔2021〕32号)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广东省能源局 广东省乡村振兴局(代章)

2021年4月2日      

(联系人及电话: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郑劲松020-83133314,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周锦科 020-83133706,省交通运输厅冯晓婷 020-83730014,省农业农村厅 文生威020-37288208,省能源局 耿园园020-83138598,省乡村振兴局 陈咏020-37288873)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国家乡村振兴局综合司关于开展第二批智能光伏试点示范的通知

工信厅联电子〔2021〕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能源、乡村振兴(扶贫)主管部门:

  为推动光伏产业高质量发展,鼓励智能光伏产业技术进步和扩大应用,加快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能源体系,按照《智能光伏产业发展行动计划(2018-2020年)》(工信部联电子〔2018〕68号)工作部署,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国家能源局、国家乡村振兴局决定组织开展第二批智能光伏试点示范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示范内容

  (一)支持培育一批智能光伏示范企业,包括能够提供先进、成熟的智能光伏产品、服务、系统平台或整体解决方案的企业。

  (二)支持建设一批智能光伏示范项目,包括应用智能光伏产品,融合大数据、互联网和人工智能,为用户提供智能光伏服务的项目。

  二、申报条件

  (一)示范企业

  申报主体为智能光伏领域的产品制造企业、系统集成企业、软件企业、服务企业等,并符合以下条件:

  1.应为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注册时间不少于2年;

  2.具有较强的智能光伏技术研发能力或创新服务能力;

  3.已提供先进、成熟的市场化应用产品、服务或系统;

  4.形成清晰的智能光伏商业推广模式和盈利模式;

  5.具备丰富的智能光伏项目建设经验。

  (二)示范项目

  申报主体为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可以是相关应用单位、制造企业、项目所在园区、第三方集成服务机构等,有关单位及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1.已建成具有特色服务内容、贴近地区发展实际的智能光伏应用或服务体系;

  2.在工业园区、建筑及城镇、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光伏电站、光伏扶贫及其他领域形成智能光伏特色应用;

  3.采用不少于3类智能光伏产品(原则上由符合《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的企业提供)或服务,提供规模化(集中式10MW以上、分布式1MW以上)的智能光伏服务;对建筑及城镇领域智能光伏以及建筑一体化应用单个项目,装机容量不少于0.1MW;

  4.具备灵活的服务扩展能力,具备长期运营能力,有持续运营和盈利的创新模式,具有不断完善服务能力和丰富服务内容的发展规划。

  三、组织实施

  (一)申报单位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和附件格式(可在工业和信息化部官网下载),规范填写智能光伏试点示范申报书,向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

  (二)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能源、乡村振兴(扶贫)主管部门进行实地考察和专家评审,根据评审结果推荐企业和项目,出具推荐函。优先考虑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光伏“领跑者”基地所在地的企业和项目、光伏储能应用项目、建筑光伏一体化应用项目(BIPV)。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荐的示范企业不超过5家,示范项目不超过8个;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推荐的示范企业不超过3家,示范项目不超过5个。各地推荐的示范企业及项目要严格控制数量,超过推荐数量的不予受理。

  (四)请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于2021年4月15日前将推荐函连同申报材料(纸质版一式两份和电子版光盘)通过EMS或机要交换至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信息司)。

  (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国家能源局、国家乡村振兴局对申报的企业、项目进行评选。评选结果在有关部门官方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对社会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企业、项目予以正式发布。

  四、管理和激励措施

  (一)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国家能源局、国家乡村振兴局建立工作机制,加大对示范企业、示范项目的宣传推介力度,提升试点示范影响力,扩大示范带动效应。组织对示范企业、项目开展评估考核并对智能光伏试点示范名单进行动态调整。

  (二)鼓励各级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加大对试点示范工作的支持力度,从政策、标准、项目、资源配套等多方面支持示范企业做大做强,支持示范项目建设和推广应用。

  (三)示范企业、示范项目应贯彻落实《智能光伏产业发展行动计划(2018-2020年)》,努力树立行业标杆,切实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联系人及电话:王赶强/牛新星/金磊 010-68208264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27号院(100846)

  附件:

  1.智能光伏试点示范申报书(示范企业)

  2.智能光伏试点示范申报书(示范项目)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国家乡村振兴局综合司 

2021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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