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7年9月4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某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约定申请人承租某市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涉案房屋”)居住使用,由申请人的监护人代办。《合同》第二条第(二)项载明租赁用途为“仅限乙方居住或与其家庭成员共同居住。”第十条第(二)项载明:“乙方有下列严重违规违约行为之一的,甲方可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自通知书下达乙方之日起解除),收回出租房屋。……3、将公租房用于经营性用途或者改变使用功能的;……”2019年11月,被申请人、物业管理公司、房管所、公租房管理中心接到有关住户投诉称,申请人于涉案房屋内开设麻将馆,容留他人打麻将经常直至凌晨时分,严重影响周边住户休息及正常的生活秩序。经现场检查发现,涉案房屋共放置了3张麻将台,并擅自切割涉案房屋的阳台栏杆当入户门。2019年11月13日,房管所向申请人出具《公租房整改通知书》要求申请人进行整改。2019年12月16日,物业管理公司、房管所发现涉案房屋内再次聚集人员打麻将。 2020年8月,被申请人通过12345热线再次收到有关小区住户反映申请人于涉案房屋内聚集大量人员进行打麻将的投诉,要求相关部门核实处理。2020年9月3日,被申请人、公租房管理中心现场检查发现,申请人仍存在摆置麻将台容留他人打麻将、切割涉案房屋的阳台栏杆当入户门的行为,房内张贴声明要求麻将参与者自愿捐茶水、电费等成本。执法人员当场向申请人发送《整改通知书》,要求申请人在收到通知书起3日内整改完毕。2020年12月14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出了《关于拟取消住房保障家庭资格的告知书》,告知申请人拟解除与其签订的租赁合同,收回保障房,取消住房保障资格,记入信用档案,并告知了申请人享有的权利,于2020年12月15日送达申请人。2020年12月29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取消住房保障家庭资格的决定书》,载明自本决定书发出之日起解除与申请人签订的租赁合同,收回保障房,取消住房保障资格,记入信用档案。
【复议审理结果】
复议审查认为,根据《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住房保障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定情形,解除合同并收回保障房:……(四)将保障房用于经营性用途或者改变使用功能的;……”《某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第十条第(二)项约定:“乙方有下列严重违规违约行为之一的,甲方可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自通知书下达乙方之日起解除),收回出租房屋。……3、将公租房用于经营性用途或者改变使用功能的;……”本案中,被申请人自2019年以来多次收到小区住户的投诉举报材料,经查实,申请人于承租的涉案房屋内开设麻将馆;同时,在房屋内张贴声明,要求麻将参与者自愿捐茶水、电费等成本费用,属变相收取费用。被申请人、物业管理公司、房管所、公租房管理中心曾多次上门检查劝告、制止,并下发书面责令整改通知书,但申请人一直未改正该违法违约行为。被申请人据此认定该行为属于将公租房用于经营性用途或者改变使用功能的违法行为,并作出案涉行政处理决定书,事实认定清楚,适用依据正确。被申请人作出案涉行政处理决定书前向申请人发出了《关于拟取消住房保障家庭资格的告知书》,告知并保障了申请人的陈述申辩权利,程序合法。
被申请人作出的取消申请人住房保障家庭资格的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应予以维持。
【典型意义】
第一,住房保障对象存在法定或者合同约定情形,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有权解除合同并收回保障房。《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住房保障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定情形,解除合同并收回保障房:(一)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保障房内居住的;(二)无正当理由连续2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的;(三)擅自互换、出借、转租、抵押保障房的;(四)将保障房用于经营性用途或者改变使用功能的;(五)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租赁的保障房严重毁损的;(六)存款、股票基金等资产价值超过规定数额或者经审核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七)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其他违法、违约情形。”由此可知,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发现住房保障对象存在《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形时,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定情形,解除合同并收回保障房。
第二,解除合同并收回保障房应程序合法。本案中,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作出解除合同并收回保障房的行为属行政决定,与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具有直接利害关系,被申请人作出案涉行政处理决定书前,进行了调查取证,并向申请人发出了《公租房整改通知书》《整改通知书》《关于拟取消住房保障家庭资格的告知书》,已履行调查、通知整改、告知等程序,充分保障了申请人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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