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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城市规划编制实施管理评价工作的通知(桂建规园〔2017〕40号)

时间:2022-04-03 作者: 来源:

桂建规园〔2017〕40号


各设区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为深入贯彻十九大会议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对城市规划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和视察广西时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全区城市工作会议和全区城市规划工作会议要求,切实加强我区城市规划编制实施管理工作,积极引导各市城乡规划工作科学、健康发展,我厅决定开展全区设区市城市规划编制实施管理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依据和目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规定和文件要求,建立适合我区城市规划编制实施管理评价的指标体系,对城市规划工作方向进行正确引导。同时,通过定期开展评价工作,对我区各设区市城市规划工作的健康状况进行“体检”,及时发现和纠正各设区市城市规划编制实施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切实提高城市规划工作的科学性,不断促进城市规划良性发展。

二、评价主体

实施城市规划编制实施管理评价工作的主体为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三、评价对象

城市规划编制实施管理评价工作的对象为全区14个设区市。

四、评价方式

评价方式采用评分法。得分分为基础项得分和加分项得分,其中基础项总分为100分,加分项总分为20分。

评价过程先由各设区市进行自评,将自评结果报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后,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进行核验。

城市自评 城市规划编制实施管理过程中,各设区市应做好相关材料和佐证材料的整理、汇总和归档,按照城市规划编制实施管理评价办法和评价标准进行评价。评价结束后,将结果报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自治区级核验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通过日常重点工作监督、组织专项检查或评价等途径和方法采集有关数据信息,对各设区市评价指标自评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核验。

五、评价内容

评价内容主要分为城市规划编制、城市规划实施、城市规划管理、加分等四方面内容。其中,城市规划编制、城市规划实施、城市规划管理为基础项。

(一)基础项

城市规划编制 主要从城市规划编制方法的科学性、规划成果的系统性和编制工作的针对性等三个方面进行评价,分值为40分;

城市规划实施 主要从城市规划实施的严肃性、实施的有效性和人民群众的满意度等三个方面进行评价,分值为40分;

城市规划管理 主要从落实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的基本保障、完善城市规划管理制度和提升城市规划管理水平等三个方面进行评价,分值为20分。

(二)加分项

加分项侧重四个方面的引导,即:与城市规划工作相关的荣誉、城市规划工作先进经验、重点专项工作试点和重视城市规划工作四个方面。加分项总分为20分。

(三)评价指标

评价指标及分值详见附件。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每年可根据国家和自治区重点工作需要,对评价指标及分值进行动态调整。

(四)评价周期

从2018年起,评价工作每年度开展一次,评价工作起止时间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五)结果公布

根据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评价结果,按各设区市总得分情况从高到低进行排名,对排名结果进行全区通报,通报情况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得分排名前五名和进步最快前三名的城市予以表扬,对排名连续靠后的城市进行约谈。

六、组织保障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

开展城市规划编制实施管理评价工作是维护城市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提高城市规划编制科学性和实施有效性的重要举措,各设区市要高度重视评价工作。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成立城市规划编制实施管理评价工作领导小组,由厅长任组长,分管副厅长任副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厅城市规划园林处,负责指导和落实对各设区市的评价工作。

各设区市要为评价工作提供组织保障。各设区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结合评价内容和指标要求做好日常的城市规划编制、实施和管理工作,认真开展自评,并于每年11月15日前将自评结果报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二)强化技术支撑,完善工作机制

为推动城市规划编制实施管理评价工作,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各设区市年度自评结果,定期组织工作指导小组指导各设区市开展自评等技术工作,对自评工作开展不力的设区市进行重点督查和指导;定期会同各设区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评价指标体系进行研究和完善,使评价指标体系更为科学合理,评价工作机制逐步完善。

(三)逐步完善评价体系,建立考核机制

待该评价体系获得认可行之有效时,进一步将评价结果与政府部门绩效考核、党政领导班子和党政正职领导绩效考核、领导干部考核和离任审计相结合。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继续探索完善城市规划编制实施管理评价机制,通过评价切实提高城市规划工作在城市治理中的能力。

各设区市可参照此办法对辖区内各县(市)城乡规划编制实施管理工作进行评价。

附件:广西城市规划编制实施管理工作评价标准(试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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