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建城〔2021〕15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试点县(市)人民政府,自治区有关部门:
《关于进一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委员会宣传部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教 育 厅 商 务 厅 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生 态 环 境 厅 科学技术厅 农 业 农 村 厅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供销合作联社 机关事务管理局
2021年6月30日
关于进一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决策部署,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建城〔2020〕9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十四五”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发展规划〉的通知》(发改环资〔2021〕642号)精神,加快建立以法治为基础、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的生活垃圾分类长效机制,加快推进全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市场导向和多方共治的原则,积极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至2021年底,南宁市实现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基本全覆盖,分类运输体系基本建成,分类处理能力明显增加,原生生活垃圾实现“零填埋”;从2021年起,全区选取24个试点县(市)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参照设区市生活垃圾分类要求,加快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制度。
至2022年,除南宁市外,其他设区市至少有1个城区实现生活垃圾分类全覆盖,其他各城区至少有1个街道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示范片区。
至2025年底,全区基本建立配套完善的生活垃圾分类法规制度体系;设区城市因地制宜基本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系统,居民普遍形成生活垃圾分类习惯;全区城市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到35%以上,资源化利用率达到60%左右,焚烧处理能力占比达到65%左右。
二、主要任务
(一)合理确定分类类别。参照《生活垃圾分类标志》(GB/T19095-2019),区分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2021年底前,各地结合实际统一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操作指南,明确生活垃圾分类类别,统一配置设计美观、标识易懂、规格适宜的居民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并设置垃圾分类宣传栏和公示牌。鼓励有条件的市在四分类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分类类别。
(二)推进源头减量。推动建立并落实生活垃圾分类标识制度,逐步在产品包装上设置醒目的生活垃圾分类标识。严格落实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有关规定。推行净菜和洁净农副产品进城,推广使用菜篮子、布袋子。落实国家有关塑料污染治理管理规定,禁止或限制部分一次性塑料制品的生产、销售和利用。旅游、住宿等行业推行不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餐饮经营单位倡导“光盘行动”。鼓励使用再生纸制品,加速推动无纸化办公。推动全区公共机构2021年底前全面停止使用《公共机构停止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名录(第一批)》内的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开展第一批100个自治区级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示范点建设。
(三)推进分类投放收集系统建设。新建的住宅工程要按照标准与主体工程同步配套建设垃圾分类设施,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现有住宅小区、公共设施及场所的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要按照标准逐步实施更新改造,2021年底前,设区市至少完成分类示范片区、示范点范围内所有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更新改造;2025年底前,全部完成生活垃圾分类设施更新改造,满足垃圾分类投放、收集需求,推进收集能力与收集范围内人口数量、垃圾产生量相协调。鼓励在公共机构、社区等场所设置专门的可回收物分类回收设施。大件垃圾投放点等堆放场地应单独设置。推动开展定时定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逐步扩大实施范围。2021年底前,各设区市要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覆盖生活垃圾分类实施范围内所有公共机构、公共场所、居民小区和相关企业,确保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无漏洞、无死角,实现管理全覆盖。
(四)完善分类运输系统。建立健全与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相衔接的运输网络,合理确定分类运输站点、频次、时间和线路,配足配齐分类运输车辆(船舶)。加强生活垃圾分类运输车辆规范化管理,配齐、配全标识规范清晰的运输车辆,统筹安排分类运输路线、时段。生活垃圾分类运输能力要与垃圾分类实施范围相匹配,到2021年底,至少满足生活垃圾分类示范片区、示范点及所有公共机构的分类需求;到2025年底,要满足建成区范围内生活垃圾分类需求。发挥居(村)民委员会在组织社区环境整治、无物业管理社区生活垃圾清运等方面的作用,加强物业单位、生活垃圾清运单位之间的有序衔接,防止生活垃圾“先分后混、混装混运”。逐步推行“车载桶装、换桶直运”等密闭、高效的厨余垃圾运输系统,减少装车运输过程中的“抛洒滴漏”。做好重大疫情等应急状态下生活垃圾分类相关工作。
(五)提高可回收物回收利用水平。统筹规划建设可回收物集散场地和分拣处理中心,推动低值可回收物的回收和再生利用。强化产品制造企业与销售企业的产品及包装物回收再利用责任。优化城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整合再生资源回收网点,鼓励实施企业化运作。规范大件垃圾管理,建设大件垃圾处置中心。推动可回收物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进一步规范可回收物利用产业链。到2025年底,基本建立可回收物回收利用体系,满足全区设区市建成区范围内可回收物收运处理需求,可回收物经分拣处理后,按不同种类分别运送至相应再生资源回收企业或生产领域的资源再利用企业进行回收再利用。鼓励可回收物收集、分拣、转运、处理、利用等环节融合发展,构建从生活垃圾分类到回收利用的完整产业链,提高可回收物处理企业规模化、集约化水平。建立包括废旧家电回收在内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利用信息化平台,提供回收种类、交易价格、回收方式等信息,积极探索“互联网+”上门回收服务模式。
(六)规范有害垃圾收集处理。加快建立并完善有害垃圾收运、处理体系。制定有害垃圾处理方案,补齐有害垃圾处理设施短板,合理布局建设有害垃圾暂存点,积极推广静脉产业园建设模式,探索建设集各类固体废弃物的综合处置基地。到2025年底,有害垃圾暂存能力要满足建成区范围内生活垃圾分类需求。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有害垃圾,后续运输、贮存、处置要按照危险废物管理,交由具备相应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实行联单管理制度,生态环境部门加强后续运输、处置工作的监督、指导;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有害垃圾,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加强工作的监督、指导。
(七)有效收集处理厨余垃圾。根据城市规模、人口分布、厨余垃圾产生量,兼顾区域统筹,科学选择处理技术路线,以集中为主,分散为辅,稳妥有序推进厨余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加强对餐饮业餐厨垃圾的监管,实行统一收运管理,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使用餐厨垃圾饲喂家畜。到2022年底,各设区市基本建成餐饮业餐厨垃圾收运、处理体系;到2025年底,各设区市基本建成厨余垃圾收运、处理体系。有条件的城市可在建设餐厨垃圾处理设施基础上,统筹家庭厨余垃圾、城市粪便、污泥及园林垃圾等实施协同处置。加快探索适合我区厨余垃圾特性的处理技术路线,鼓励各地因地制宜选用厨余垃圾处理工艺,着力解决好堆肥、沼液、沼渣等产品在农业、林业生产中应用的“梗阻”问题。
(八)全面推进其他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按照科学评估、适度超前原则,加快推进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建设,促进资源循环利用,推动生活垃圾资源化处置。不具备建设规模化垃圾焚烧处理设施条件的地区,可通过跨区域共建共享方式建设焚烧处理设施。城市建成区生活垃圾日清运量超过300吨的地区,要加快建设焚烧处理设施。原则上,设区市以及具备焚烧处理能力的县(市、区),不再新建原生生活垃圾填埋场。生活垃圾日清运量不足300吨的地区探索开展小型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建设试点。加大对现有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提升改造力度,开展库容已满的填埋设施封场治理,提升既有填埋设施运营管理水平,加快补齐渗滤液处理能力缺口,对环保不达标或未实现稳定达标运行的渗滤液处理设施进行提标改造。建设资源循环利用示范基地,统筹不同类别生活垃圾处理,集中布局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设施,促进生产和生活系统循环链接,推动垃圾处置规模化、集约化、协同化。
(九)有序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引领工作。在南宁市开展生态补偿机制、生活垃圾收费制度改革、定时定点投放、黑水虻协同处理厨余垃圾等试点工作,尽快形成在全区可复制、可推广的工作经验。各设区市要分别以街道、社区为单元,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示范片区、示范点建设。示范片区、示范点范围内要实现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主体全覆盖,生活垃圾分类类别全覆盖,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系统全覆盖。以生活垃圾分类示范片区、示范点为基础,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以点带面,逐步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扩大到各市及试点县(市)建成区。
(十)引导群众积极参与。将生活垃圾分类作为加强基层治理的重要抓手,强化基层党组织引领作用,统筹街道、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单位力量,加强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普及分类知识,充分听取居民意见,将居民的分类意识转化为自觉行动,引导群众积极参与生活垃圾分类,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依法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义务。
(十一)切实从娃娃抓起。以青少年为重点,依托课堂教学、校园文化、社会实践等平台,切实加强学生生活垃圾分类教育,逐步建立包括生活垃圾分类知识教育在内的生态文明教育长效机制。开展“小手拉大手”等知识普及和社会实践活动,动员家庭积极参与。着力提高广大青少年学生的生活垃圾分类和资源环境保护意识。支持有条件的学校、社区建立生活垃圾分类青少年志愿服务队。
(十二)营造全社会参与的良好氛围。加大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力度,注重典型引路、正面引导,充分发挥新媒体宣传优势全面客观报道生活垃圾分类政策措施及其成效,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充分发挥相关行业协会及社会组织作用,建设一批生活垃圾分类示范教育基地,加强行业培训,共同推进生活垃圾分类。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全社会积极参与的体制机制。各市及试点县(市)人民政府要切实落实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主体责任,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要建立协调机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建立健全市、县(市、区)、街道、社区四级联动机制,明确部门和单位责任清单,层层抓落实。各级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明确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机构,不断加强日常管理队伍建设。充分发挥自治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作用,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能分工积极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二)加强督查考核。健全完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考核制度。建立城管执法、环境卫生、商务、生态环境等多部门联合协作机制,落实城区、街道、社区属地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各管理主体的监督。加强社会监督和新闻媒体监督,公布监督举报电话,设立民情民意留言箱,广泛接受群众监督。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成效评估机制,探索采取第三方监管、群众满意度调查等方式,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情况开展评估。
(三)完善政策措施。按照污染者付费原则,完善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开展差别化收费试点。发挥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引导带动作用,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加快推进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处理设施建设。建立低值可回收物回收补贴政策,引导企业回收利用低值可回收物。
(四)强化法规保障。加快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立法工作,从法治层面对生活垃圾分类设施体系建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源头减量、监督管理、保障措施、政府和公众分类责任义务、公民行为规范、奖惩机制等方面予以明确,推动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长效机制。
(五)加强经费保障。各有关市、县(市)要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按照四类垃圾的收运及处理工作需要足额保障工作经费,合理安排四类垃圾投放、收运及处理设施项目建设运营经费,充分保障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培训等业务经费,自治级本级财政给予相应补助,确保各项工作顺利推进。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合理统筹安排生活垃圾分类业务工作经费,确保配套设施建设、宣传推广、日常管理等工作正常开展。
附件:1.广西生活垃圾分类试点县(市)名单
2.广西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任务分解表
3.名词解释
附件1
广西生活垃圾分类试点县(市)名单
马山县、横州市、富川瑶族自治县、宾阳县、上林县、隆安县、鹿寨县、融安县、融水苗族自治县、荔浦市、藤县、合浦县、东兴市、灵山县、平南县、北流市、平果市、钟山县、南丹县、武宣县、大新县、宁明县、扶绥县、凭祥市
附件2
广西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任务分解表
序号 | 工作任务 | 责任单位 |
1 | 参照《生活垃圾分类标志》(GB/T19095—2019),区分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2021年底前,各地结合实际统一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操作指南,明确生活垃圾分类类别,统一配置设计美观、标识易懂、规格适宜的居民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并设置垃圾分类宣传栏和公示牌。鼓励有条件的市在四分类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分类类别。 |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市场监管局等负责指导,各市、县(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并持续推进。以下任务均需各市、县(市)人民政府落实并持续推进,不再列出 |
2 | 推动建立并落实生活垃圾分类标识制度,逐步在产品包装上设置醒目的生活垃圾分类标识。严格落实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有关规定。 |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工业和信息化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3 | 推行净菜和洁净农副产品进城,推广使用菜篮子、布袋子。 | 自治区商务厅、农业农村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4 | 落实国家有关塑料污染治理管理规定,禁止或限制部分一次性塑料制品的生产、销售和利用。 |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市场监管局、商务厅、文化和旅游厅、工业和信息化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5 | 旅游、住宿等行业推行不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餐饮经营单位倡导“光盘行动”。 | 自治区商务厅、文化和旅游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6 | 鼓励使用再生纸制品,加速推动无纸化办公。推动全区公共机构2021年底前全面停止使用《公共机构停止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名录(第一批)》内的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开展第一批100个自治区级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示范点建设。 | 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等负责 |
7 | 新建的住宅工程要按照标准与主体工程同步配套建设垃圾分类设施,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现有住宅小区、公共设施及场所的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要按照标准逐步实施更新改造,2021年底前,设区市至少完成分类示范片区、示范点范围内所有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更新改造;2025年底前,全部完成生活垃圾分类设施更新改造,满足垃圾分类投放、收集需求。推进收集能力与收集范围内人口数量、垃圾产生量相协调。 |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自然资源厅、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8 | 鼓励在公共机构、社区等场所设置专门的可回收物分类回收设施。 |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商务厅、机关事务管理局、供销社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9 | 大件垃圾投放点等堆放场地应单独设置。 |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等负责 |
10 | 推动开展定时定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逐步扩大实施范围。 | 自治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11 | 2021年底前,各设区市要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覆盖生活垃圾分类实施范围内所有公共机构、公共场所、居民小区和相关企业,确保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无漏洞、无死角,管理全覆盖。 | 自治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12 | 建立健全与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相衔接的运输网络,合理确定分类运输站点、频次、时间和线路,配足配齐分类运输车辆(船舶)。加强生活垃圾分类运输车辆规范化管理,配齐、配全标识规范清晰的运输车辆,统筹安排分类运输路线、时段。生活垃圾分类运输能力要与垃圾分类实施范围相匹配,到2021年底,至少满足生活垃圾分类示范片区、示范点及所有公共机构的分类需求;到2025年底,要满足建成区范围内生活垃圾分类需求。发挥居(村)民委员会在组织社区环境整治、无物业管理社区生活垃圾清运等方面的作用,加强物业单位、生活垃圾清运单位之间的有序衔接,防止生活垃圾“先分后混、混装混运”。逐步推行“车载桶装、换桶直运”等密闭、高效的厨余垃圾运输系统,减少装车运输过程中的“抛洒滴漏”。做好重大疫情等应急状态下生活垃圾分类相关工作。 |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民政厅、交通运输厅、卫生健康委、供销社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13 | 统筹规划建设可回收物集散场地和分拣处理中心,推动低值可回收物的回收和再生利用。强化产品制造企业与销售企业的产品及包装物回收再利用责任。优化城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整合再生资源回收网点,鼓励实施企业化运作。 | 自治区商务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14 | 规范大件垃圾管理,建设大件垃圾处置中心。推动可回收物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进一步规范可回收物利用产业链。到2025年底,基本建立可回收物回收利用体系,满足全区设区市建成区范围内可回收物收运处理需求,可回收物经分拣处理后,按不同种类分别运送至相应再生资源回收企业或生产领域的资源再利用企业进行回收再利用。 |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等负责 |
15 | 鼓励可回收物收集、分拣、转运、处理、利用等环节融合发展,构建从生活垃圾分类到回收利用的完整产业链,提高可回收物处理企业规模化、集约化水平。建立包括废旧家电回收在内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利用信息化平台,提供回收种类、交易价格、回收方式等信息,积极探索“互联网+”上门回收服务模式。 |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商务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供销社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16 | 加快建立并完善有害垃圾收运、处理体系。制定有害垃圾处理方案,补齐有害垃圾处理设施短板,合理布局建设有害垃圾暂存点,积极推广静脉产业园建设模式,探索建设集各类固体废弃物的综合处置基地。到2025年底,有害垃圾暂存能力要满足建成区范围内生活垃圾分类需求。 |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自然资源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17 | 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有害垃圾,后续运输、贮存、处置要按照危险废物管理,交由具备相应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实行联单管理制度,生态环境部门加强后续运输、处置工作的监督、指导;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有害垃圾,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加强工作的监督、指导。 |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18 | 根据城市规模、人口分布、厨余垃圾产生量,兼顾区域统筹,科学选择处理技术路线,以集中为主,分散为辅,稳妥有序推进厨余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加强对餐饮业餐厨垃圾的监管,实行统一收运管理,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使用餐厨垃圾饲喂家畜。 |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农村厅、生态环境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19 | 到2022年底,各设区市基本建成餐饮业餐厨垃圾收运、处理体系;到2025年底,各设区市基本建成厨余垃圾收运、处理体系。有条件的城市可在建设餐厨垃圾处理设施基础上,统筹家庭厨余垃圾、城市粪便、污泥及园林垃圾等实施协同处置。 |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20 | 加快探索适合我区厨余垃圾特性的处理技术路线,鼓励各地因地制宜选用厨余垃圾处理工艺,着力解决好堆肥、沼液、沼渣等产品在农业、林业生产中应用的“梗阻”问题。 |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农业农村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林业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21 | 按照科学评估、适度超前原则,加快推进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建设,促进资源循环利用,推动生活垃圾资源化处置。不具备建设规模化垃圾焚烧处理设施条件的地区,可通过跨区域共建共享方式建设焚烧处理设施。城市建成区生活垃圾日清运量超过300吨的地区,要加快建设焚烧处理设施。原则上设区市以及具备焚烧处理能力的县(市、区),不再新建原生生活垃圾填埋场。生活垃圾日清运量不足300吨的地区探索开展小型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建设试点。加大对现有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提升改造力度,开展库容已满的填埋设施封场治理,提升既有填埋设施运营管理水平,加快补齐渗滤液处理能力缺口,对环保不达标或未实现稳定达标运行的渗滤液处理设施进行提标改造。 |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22 | 建设资源循环利用示范基地,统筹不同类别生活垃圾处理,集中布局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设施,促进生产和生活系统循环链接,推动垃圾处置规模化、集约化、协同化。 |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23 | 在南宁市开展生态补偿机制、生活垃圾收费制度改革、定时定点投放、黑水虻协同处理厨余垃圾等试点工作,尽快形成全区可复制、可推广的工作经验。各设区市要分别以街道、社区为单元,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示范片区、示范点建设。示范片区、示范点范围内要实现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主体全覆盖,生活垃圾分类类别全覆盖,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系统全覆盖。以生活垃圾分类示范片区、示范点为基础,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以点带面,逐步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扩大到各市及试点县(市)建成区。 | 自治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24 | 将生活垃圾分类作为加强基层治理的重要抓手,强化基层党组织引领作用,统筹街道、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单位力量,加强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普及分类知识,充分听取居民意见,将居民的生活垃圾分类意识转化为自觉行动,引导群众积极参与生活垃圾分类,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依法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义务。 | 地方各级党委、政府负责落实并持续推进。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民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25 | 以青少年为重点,依托课堂教学、校园文化、社会实践等平台,切实加强学生生活垃圾分类教育,逐步建立包括生活垃圾分类知识教育在内的生态文明教育长效机制。开展“小手拉大手”等知识普及和社会实践活动,动员家庭积极参与。着力提高广大青少年学生的生活垃圾分类和资源环境保护意识。支持有条件的学校、社区建立生活垃圾分类青少年志愿服务队。 | 自治区教育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共青团广西区委、自治区妇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26 | 加大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力度,注重典型引路、正面引导,全面客观报道生活垃圾分类政策措施及其成效,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充分发挥相关行业协会及社会组织作用,建设一批生活垃圾分类示范教育基地,加强行业培训,共同推进生活垃圾分类。 | 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文明办、住房城乡建设厅、共青团广西区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27 | 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全社会积极参与的体制机制。各市及试点县(市)人民政府要切实落实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主体责任,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要建立协调机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建立健全市、县(市、区)、街道、社区四级联动机制,明确部门和单位责任清单,层层抓落实。各级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明确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机构,不断加强日常管理队伍建设。充分发挥自治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作用,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能分工积极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 地方各级党委、政府负责落实并持续推进。自治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28 | 健全完善生活垃圾分类考核制度。建立城管执法、环境卫生、商务、生态环境等多部门联合协作机制,落实城区、街道、社区属地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各管理主体的监督。加强社会监督和新闻媒体监督,公布监督举报电话,设立民情民意留言箱,广泛接受群众监督。 |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商务厅、生态环境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29 | 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成效评估机制,探索采取第三方监管、群众满意度调查等方式,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情况开展评估。 |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文明办、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30 | 按照污染者付费原则,完善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开展差别化收费试点。 |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31 | 发挥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引导带动作用,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加快推进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处理设施建设。建立低值可回收物回收补贴政策,引导企业回收利用低值可回收物。 |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商务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32 | 加快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立法工作,从法治层面对生活垃圾分类设施体系建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源头减量、监督管理、保障措施、政府和公众分类责任义务、公民行为规范、奖惩机制等方面予以明确,推动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长效机制。 | 自治区司法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33 | 各有关市、县(市)要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按照四类垃圾的收运及处理工作需要足额保障工作经费,合理安排四类垃圾投放、收运及处理设施项目建设运营经费,充分保障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培训等业务经费,自治级本级财政给予相应补助,确保各项工作顺利推进。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合理统筹安排生活垃圾分类业务工作经费,确保配套设施建设、宣传推广、日常管理等工作正常开展。 | 自治区财政厅等负责 |
附件3
名词 解 释
1.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可回收物回收量+厨余垃圾处理量)/生活垃圾处理总量×100%。其中,厨余垃圾处理量不包括直接焚烧或填埋处理的厨余垃圾,生活垃圾处理总量包括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
2.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率=〔可回收物回收量+焚烧处理量×焚烧处理的资源化率折算系数试点+厨余垃圾处理量×厨余垃圾处理的资源化率折算系数+填埋处理量×填埋处理的资源化率折算系数/(可回收物回收量+生活垃圾清运量)〕×100%。
3.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占比=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生活垃圾总处理能力×100%。
4.有害垃圾:指对人体健康或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潜在危害的废弃物,包括电池、荧光灯管、含汞温度计和血压计,药品、油漆、溶剂、杀虫剂、消毒剂及其容器,胶片及相纸等。
5.可回收物:指适宜回收和可循环再利用的废弃物,包括纸张、塑料、金属、织物、玻璃、电器电子产品及其他大件垃圾等。
6.厨余垃圾:指易腐烂、含有机质的生活垃圾,包括家庭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和其他厨余垃圾等。
7.其他垃圾:指除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以外的其他生活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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